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
简介:信息问题是君主制的重要问题,古代皇帝面临着如何迅速、准确、尽量全面地掌握信息,同时又不被无效信息所包围的难题。本文从唐代中央官特别是常参官面奏或疏奏的制度性规定及其调整的角度进行讨论。安史之乱以前,调整的重点在于规范面奏与疏奏的层次、程序、功能,注重皇帝与宰相及官僚机构之间的分工,皇帝原则上只处理军国大事或现行法律规章所无法涵盖的问题,皇帝处于政务信息流转以及决策过程的顶端。安史之乱以后,皇帝给予部分中央官以疏奏特权,其疏奏得以直达御前。皇帝废除正衙奏事,利用延英召对方式,能够掌握面奏的时间、人员,并采取与中央主要官员分别沟通的方式。皇帝不再处于政务信息流转过程的顶端,而是处于政务信息流转过程的核心,控制着信息的筛选与分配。皇帝希望通过重要政务信息的控制、议题的选设、议政方式的安排等,努力掌握政务处理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