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北京某地产经纪公司因经营严重困难,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在公司工作一年多的李某成为被裁减的对象之一。公司起草了离职通知书并要求被裁减员工在通知上签字,其中写道:“本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现决定执行裁减方案,被裁减人员从即日起停止工作并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向被裁减人员每人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5000元作为离职补助,于双方办理完工作交接时支付,双方再无纠葛”。李某在离职通知上签字,办完工作交接后也在财务部领取了5000元的离职补助金。但两个月后,李某联合其他被裁减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他们应得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