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医疗机构数据合规是数字社会的外生产物,也是维系和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途径,对于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实践中,医疗机构数据囊括了诊疗前收集的个人身份识别数据、诊疗中产生的临床医疗数据、公共卫生管理中收集的医疗数据、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潜在医疗数据等主要样态.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应明晰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价值转向,凸显信赖理念的补强作用,以数据利用的最小化原则为指南,着眼于后疫情时代医疗机构数据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与此同时,通过履行告知同意义务、明确数据收集和使用范围、强化相关技术措施的规范使用、健全数据合规法律责任体系等一系列举措,建构出一套灵活且高效的医疗机构数据合规体系.Abstract:Medical institution data compliance is an exogenous product of the digital society,serving as a crucial means to maintain and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ata protection and data sharing,as well as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public interests.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ealthy China Initiative greatly benefits from its practical signifi-cance.In practice,data from medical institutions takes varied forms,including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data collected befor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clinical medical data generated during diagnosis and treatment,medical data collected in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and potential medical data generated in daily life.In the new journey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Chinese pat...
简介: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范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但是该法的内容并不完善,针对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等重要内容并没有进行实体法规定,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在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赔偿领域理论上存在争议,法官审理案件也出现了实践上的困难,有可能出现案件相似判决不同的现象。文章通过对《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英美国内法与中国现有法律的对比,一方面肯定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先进之处,另一方面对其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对现存争议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简介: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法学评论的角度检讨了医疗过失责任法在预防医疗伤害等方面的局限性,讨论了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其他解决方案的可替代性,进而主张以病人安全立法克服这种局限性。实证研究方面,严酷的事实和科学的证明,均证实医疗过失责任法不具有预防医疗伤害的功能,而"责备"文化的形成则可解释这种局限性的根源。从理论法学和域外法的视野,深入检讨了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赔偿责任的局限性,客观地讨论了医疗损害是否应该实行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补偿。鉴于医疗领域实行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同样存在严重不足,文章介绍了丹麦、美国等国病人安全立法的情况,进而从七个方面设想了中国病人安全立法的制度安排。
简介:违反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法则)侵权形态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侵权类型,它有自己独特的权利基础和法理基础。"知情同意"法则的独特性有二:(1)以保护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或自主权为最高宗旨;(2)不需要很多的医学判断和专业知识的介入。医疗过失侵权法,作为一种专家责任法,具有一种潜在的保护医疗行业、尊重医学判断的本能和机制。它适用于主要依靠专业技能和专业判断的传统诊断治疗领域有道理,但在以尊重患者自我决定权为核心的知情同意领域有些勉强。知情同意法则以患者的需求和权利为依归,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再具有强大的统治力。在需要医学专业判断的传统的诊断和治疗领域,法律可以表现对医学行业的极大尊重,因此在过失认定上,建立以医疗行业为依归的认定标准尚有道理,但是在知情同意领域,建立以患者为取向的注意标准更有说服力。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律也向患者权利保护作了倾斜,而对因果关系作了弹性适用。应当区分医师的疗法实施义务与说明义务。两种义务所服务的目的和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