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刑侦机关在侦办热点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对央视等特定媒体的记者开放犯罪嫌疑人拘押场所,并向记者披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而央视频频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画面向亿万观众播出的行为较多地招致了“媒体审判”一类的批评,但被忽略的问题是,媒体记者是否有权进入看守所等拘押场所进行文字和图像采访?此外,刑侦机关向记者披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除了有为“无罪推定”原则之外,是否可以作为媒体的“特许权抗辩”依据?本文基于近年来难得一见的一宗热点刑事案件引发的国家级电视媒体侵权案件,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简介:在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的前进道路上,有这样一批优秀代表走在前列,他们具有崇高的理想,意志坚定,开拓进取;他们勇于担负党的重托,心系晋中电力,无私奉献;他们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创先争优,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记者有权进入看守所拍摄犯罪嫌疑人吗?—兼议黄大鸿诉央视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中的抗辩问题
春华秋实结硕果风劲扬帆正当时——国网晋中供电公司创新开展党的建设助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侧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