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关于该条款究竟是否赋予了被追诉人沉默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导致“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作前景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立法效果有待观察。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关键是坚持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
简介: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立法表现为对立的两种理想类型:一是价值导向性立法模式;二是技术性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的修法活动实为一种类价值导向性的立法。其特征为:政策与法理短路相接导致法律内部的紧张与对立,进而造成致力于精确性和明晰性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中的有限应用,乃至反向利用。最终致使《第二修正案》在形式、结构与内容上均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欲对其予以弥补和完善,须从价值导向性立法转向技术性立法。
论“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策略与技术
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与立法技术批判——以《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