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现代化的推进,我国社会不再是一个整体的社会,而是一个不断分化的多元化社会,多元分化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利益纠纷不断、矛盾重重的社会。为了增进团结并缓和社会关系的紧张性,既不能单靠思想教育,也不能单单依靠法律规范,或依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更不能依靠竞争性的选举民主,而只能依靠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对话,通过协商民主化解分歧、达成共识,将是实现断层社会的整合和团结的重要政治选择,它是在两个领域中进行的:一个是社会领域;一个是政治领域。在社会领域中的协商,也可以称之为社会利益纠纷通过社会自我协商而自我修复的过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理性及自我健康的技术。政治领域里的协商则一方面释放着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另一方面又促进着法律法规及决策的合法性,从而实现着国家与社会的统一与政治整合。
简介:《华盛顿公约》第25条规定,关于"中心"接受管辖需要争端双方的"书面同意",但是对于"书面同意"的规定过于模糊,"书面同意"的形式、性质等都没有规定,而"中心"为了扩大管辖权,对此规定的解释也过于宽泛。对于"书面同意"的形式既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协议中,也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还可以规定在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这些都视为东道国对接受"中心"管辖的"书面同意",只要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到"中心",即达成仲裁的合意。现行趋势下,关于"书面同意"的问题使东道国处于弱势,中国在大力推动自贸区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此问题,成为维护我国利益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简介: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是我国有影响的一种举证责任理论。该理论存在两个重要的假设前提:一是在实现结果责任之前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中,它们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二是所有这些行为都指向一个目标——结果责任。该理论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假说。以普通民事诉讼为考察对象,把诉讼的全过程(从起诉、立案、到提交证据、法庭辩论和判决)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这个极为重要的节点和理论工具。从起诉、提供证据到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这个时间范围内,本身构成一个密切联系的、自成体系的证据行为发生系统——提供证据行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的建立者忽略了此点,以为得出最后结果之前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由“行为责任”一词中的“行为”所抽象涵盖。在举证责任领域,举证行为包含提供证据和对证据加以说明以使证据具有说服力两个行为。提供证据行为对应提供证据的责任,原被告均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该责任可以在原被告双方之间转移。说服行为对应的说服责任是不可转移的,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它由原告负担,在特殊的民事诉讼中它由被告负担,它也是由法官或陪审团作出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与判断所形成的结果责任。
简介:无论是国际法规范和多数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以网络服务商为代表的用户协议、服务条款和隐私权政策,均就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作了相关规定,将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已经成为一种理论上的通说和实践中的通行做法。然而就判断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而言,同意规定的实质是事先判断,即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发生之前,如若信息处理者取得了信息主体的同意,则意味着其处理行为具有正当性。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规制原则应是防止滥用,而非严格保护,故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考察宜采用责任规则及事后判断的方式,同意不应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通过赋予信息主体删除权,并构建一种“宽进严出+删除权”的个人信息保护策略,可以在合理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利用个人信息,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简介:《论十大关系》是毛泽东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第一个系统性理论成果,提出了若干富有价值的理论观点和重要原则,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第二次飞跃的重要起点,具有无可置疑的理论价值和历史地位。《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总题目,运用矛盾分析法,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索,特别是将之上升为“一门科学”,为系统研究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和开放性体系,创建了进行理论分析的基本架构,层次高,视野宽,是对《论十大关系》的创新、升华和超越。《论十大关系》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和阶段性成果,后者吸纳了前者的精华和已经成熟的思想观点。毛泽东生前之所以不同意公开发表《论十大关系》,其主要原因在于他认为这篇文献不是成熟之作,其中的若干重大关系问题需要实践提供更多的经验,作出进一步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