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性善是一种存在,而不是一种伦理学的规定。这里的所谓"存在"乃慧眼窥破"天机"之事实,这种事实成为人之为人的形上根基。性善作为一种存在,须在具体境域中方能发用,故儒家重视家庭人伦关系,倡导差等之爱。这是要在具体境域中让这种存在切实震动起来,以便培育壮大,然最终亦必然走向兼爱。明了人作为一种形上存在,则标举性善乃是必然的,荀子斩断了人与天的关系,只实在论地看人,其标举性恶亦是必然的。尽管荀子讲性恶,但并非为恶张目,而是希望通过"化性起伪"而引人向善。但这需要借助外在的力量,故荀子隆礼重法。故性恶只能成就政治人与社会人,绝不能成就宗教人,而要成就宗教人必自性善始。作为存在论的性善论,可通宗教,亦必通宗教。
简介:管子之著作对法治思想的论述可谓卷帙浩繁,各种关于“道法”的追问亦由是而生。对管子之法伦理思想的探究,重现“缘法而致道”的法伦理图景,或许是理解管子之根基。“引道而入法”乃是管子法治思想之伦理根源,其规范性建构乃是管子为“以法治国”这一统治模式所设立的先决条件;“良法与民心”乃是管子法治思想之伦理要义,其道德性诉求乃是管子所推崇之“法制模式”的应然标准;“至道与宝用”乃是管子法治思想之伦理功效,其现实性作用乃是管子所宣扬的“国道盛行”之目标为君王臣民所带来的实然福祉;“严法与教化”乃是管子法治思想之伦理形式,其明晰性结构乃是管子推崇的“赏罚明晰”之理念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