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通过对沃尔玛公司工会与另一家外企工会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当前中国工会与企业之间关系的主题。本文认为,劳动关系市场化条件下,中国工会与企业在工会组建与运行上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并使工会在形式上运转起来。但企业“守法”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工会不至于影响到它在经营与管理上的垄断权,而对企业方“守法”行为的让步,上级工会则不会去追究与监督企业“守法”行为是否能够真正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所以在当前,围绕“守法”这个界限,双方形成了一种默契的局面,即企业形式上“守法”,而上级工会则形式上“维权”。一旦双方有一方突破这一界限,则会引发冲突,企业可以用不合作的方式阻挠工会的运转,而上级工会则可以用“维权”的名义进行干预。这里的“维权”我们可以把其理解成促使企业在形式上“遵守”国家的劳工政策。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