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更为深刻的凝练或积淀莫过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二者共同构成国家安全的“皮”和“里”。从世界范围来看,生态环境安全被“感知”肇因于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对于自然资源掠夺式开采引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不可恢复性后果的累积爆发,以及伴随着世界性环境气候变化会议对于温室气体排放引致几不可逆的全球气候变暖等灾难性后果的普遍阐释,进而引发国际社会、国家、政府乃至个人对于资源利用和废弃物排放行为、制度以及模式等诸多国家与社会治理问题的深刻反思与广泛关注。生态环境安全实则成为关乎所有国家和个人、整个自然界以及全人类的议题,风险应对与制度建构本质上仍需回归、聚焦对于个体的无差别权利保护。然而,遵循客观形式正义,不管是生态保护还是环境治理亦或资源利用的政策、制度等,其始终具有国家和地域属性,都已形成了“人为”的“治理壁垒”。因此,需要思考和回答的是,如何以国家治理为线,勾连起全球性治理之面?又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之点,构建出包含横向的前端预防、中端反馈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生态环境安全治理以及纵向的“政策—法律”全规范生态环境安全治理之体?
简介:摘要:针对当前技术嵌入行政所产生的风险,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程序与算法风险两大方面。面对技术设备取证依附于执法程序的现状,认为应当透过非现场执法程序法定化,以法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权,期望通过完善行政程序来保障相对人权益,通过“增加监控资料录入前告知程序和违法事实告知次数”,“及时告知、落实记分”,调适法律规范适用,认为只需将听取意见作为必经程序即可应对技术挑战。同时,技术深度嵌入行政进一步触发了对算法行政法律问题规制的研究,认为立法可以通过构建嵌入政府治理前的算法审查评估机制,以应对“场景化”“全过程”的算法治理风险,在此过程中需要克服算法技术对行政证据取得在程序重塑上的挑战,使之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单纯的行政程序与算法风险研究,都不是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这个新法律概念应用场域切换所带来的技术复杂性和智能逻辑变动的回应。当前,针对立法明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后所带来的执法要素、运行机制和方式的改变,既有研究缺乏整体性视角的技术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