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围绕着第76条规定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和实务中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务以及主流观点来看,现行中国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无论从侵权行为法还是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都有其缺陷和问题。现行解释在给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在借鉴其他国家现行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交强险赔付原则作出调整。从而实现“有效救济受害者”与“避免使加害人承担过重负担”两者之间的平衡。
简介:虽然两岸在构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时都宣称要以车祸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出发点,但相较于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通过编织天衣无缝的保险法律网、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模式、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努力实现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大陆《交强险条例》的许多相应规定却仍按照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予以设计,其实并未真正落实受害人保护的精神。此外为使受害人的损害尽快得到填补,两岸都在原有责任保险的框架中融入了一些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故而以《交强险条例》实施已届十年为契机,通过参酌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成熟经验,我们可知大陆有关交强险的诸多具体规则乃至整体框架设计其实都存在检讨的空间。
简介:从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万车死亡率来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形势不容乐观。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与合作,需要综合治理,全面推动。在建设道路交通管理体系过程中,保险,特别是汽车保险均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的交强险实施一年来,在构建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并成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的重要基础制度。在我国交强险的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我国保险行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更有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方面的因素。因此,保险业应当认识到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仅是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