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环境法领域,如何设置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推动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是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构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激励机制的内在原因,主要源于我国当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政府所具有的"经济人"自利属性以及现代行政过程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等现实状况。因此,为更好的调动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必须分阶段改革现行的财税体制,加大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重视政府所具有的自利属性,选择恰当的激励机制与方式。此外,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之中,也必须注重对权力主体的利益引导,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运作,强化政府环境责任,促进地方政府积极的履行环保职责。
简介: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建立了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内部监督主体的"双核心监督机制"。但我国的"双核心监督机制"基本上没有实现其立法目的。其主要原因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没有充分的独立性,也无法有效行使相应的法律监督权。改革的措施是在我国《公司法》中同时规定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核心的两种监督模式,并赋予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其中之一的权利。同时,我们应该针对导致现有监督机制失效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从监事会的监督功效方面而言,应扩大监事会的人数规模;完善监事会的人员结构;授予监事会更多职权;强化监事的法律责任。从独立董事的监督功效方面而言,应采取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措施;健全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