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计算机操作系统相比,手机操作系统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复杂。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众多,因此需要成立专门的手机操作系统组织制定出合理科学的知识产权政策来协调各方权利人的利益。然而,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联营行为,其不可避免地可能会涉及反垄断法和限制竞争等法律问题。同时,知识产权政策作为一种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合同法的一些问题,因此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整理,是很有必要的。世界上主要的操作系统包括塞班操作系统(SymbianOS)、Linux操作系统(LinuxOS)、Android操作系统(AndroidOS)、WindowsMobileOS、iPHONEOS、PalmOS、RIMOS等。相应地,主要手机操作系统组织包括塞班基金会(SymbianFoundation)、Limo基金会(LimoFoundation)和开放手机联盟(OpenHandsetAlliance,OHA),以及单一企业形式的微软公司、苹果公司和黑莓公司等。鉴于单一公司的形式不符合我国手机操作系统市场的发展现状,因此本文的研究将针对前三者进行。对于上述手机操作系统组织而言,无论是采取基金会的形式,还是采取联盟的形式,都是由移动产业链中许多企业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如何在多方利益间寻求平衡,从而实现多赢,从而使手机操作系统得到更好的推广,是这些组织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其知识产权政策的重点所在。本报告从我国实际出发,通过对世界上主要手机操作系统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手机操作系统组织组建面临的国内市场环境,对其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出可行性建议。
简介:<正>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理论的根本问题。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就什么是法的本质属性,阶级性是不是法的本质属性等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有人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表现"、"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等观点,是"阶级斗争为纲"在法学理论中的表现,必须彻底否定和"更新"。他们说"更新",就是要在否定"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去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这个前提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法学新论"。我们认为,法学理论和其它理论一样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基本观点必须坚持。本文就当前争论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简介:现行法律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主体有:(1)法院自身提起,包括本院院长发现或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2)检察机关依法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对生效调解书能提起再审的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则只有当事人。均排除了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但审判实践中,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蒲卫东同志建议:法律应规定“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理由是:(1)从理论上说,审判源于诉,无诉即无审判,而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诉权的享有者是特定利益的主体。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是启动审判
简介:[基本案情]2005年9月2日,王某到一停车场用自制的工具窃得他人停放于该处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随即驾车离开现场。王某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附近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马某、张某发现,马、张二人遂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进行追捕。王某无奈,弃车逃跑。当马某、张某追回赃车后,张某先行离开,马某则发动车辆准备返回。此时,王某又返回弃车现场,对马某猛踢一脚,致使其连人带车摔倒。之后,王某准备再次发动车辆驾车逃离现场,因该车无法发动,王某只好又一次弃车逃跑。后王某被民警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