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诉讼纠纷中,对体育赛事保护是分析这类案件的源头。体育赛事的“转播杈”并非著作权法中的“转播权”,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权利的一种,其只能源于法律规定,不能出自各种体育协会章程,除非有相关法律授权于章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选择或编排”创造性的规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整体定性上既非影视作品又非录像制品,应属于汇编作品。当然,司法中的困境不仅仅体现于对该类节目的不同定性,而且还体现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因为不管该类节目被认定为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包括从信号角度保护,现行著作权法的“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其他权利”“广播组织权”等都无法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进行很好规范。因此,在“技术中立原则”基础上,创设“向公众传播权”与扩展“广播组织权”,成为有效保护网络宴时转播的现实选择。
简介: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体育赛事转播的网络盗版问题。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政府依据一系列特殊法规规章而非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来禁止网络盗版,虽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中国《著作权法》能否为体育赛事的网络转播提供法律保护仍需进一步明确。作者的观点是:如果体育赛事的转播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即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以且应当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提供法律保护。本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洲等地针对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网络盗版问题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并分析了各国法院的应对方式。第三部分针对中国《著作权法》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现状,着重讨论了体育赛事是否是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这两个问题,并就北京奥运会的相关策略进行了总结分析。第四部分则从修改中国《著作权法》、采用网络反盗版新技术以及协调各国法律这三个方面提出了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有益建议。
简介:自建国以来,美国职业体育运动与学校体育运动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与残疾歧视,尤其以种族歧视为甚。20世纪后半叶,由于社会、政治与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体育领域的歧视与反歧视斗争开始进入司法领域,体育领域内的歧视成为美国联邦与各州法律规制的内容。对体育领域的歧视问题,美国法院主要是适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AmendmentXIVtotheU.S.Constitution),《公民权利法》第6章与第7章(CivilRightsActTitleVI&TitleVII)、《美国法典》第1981节(42USC§1981)、《教育法》第9章(EducationActTitleIX)、《康复法》(RehabilitationAct)、《残疾美国人法》(AmericanswithDisabilitiesAct)的相关内容来进行矫正。在反歧视法律诉讼中,涉嫌实施了歧视行为的体育组织或教育机构是否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政府组织(stateactor),对它们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