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首先应该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我国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划拨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我们知道,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除一些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的财产权利外,财产权依法可以继承.实际工作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房产大多数属于"土改"时分配的房地产、城镇居民自建住宅以及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房产所有人取得房产所处土地的划拨使用权基本上是出于为房产所有人提供的某些优惠福利或其他政策而取得的,与那些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或依附性的财产权利有着严格的区别.因此,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理应能够继承.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兄弟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不仅在盘活目前大家普遍重视的存量土地上大做文章,而且有些省市还在深入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有益的探索。他们的许多做法无疑从诸多方面丰富了目前客观存在于集体使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其中广东等省曾经风靡一时的“庄园”农业土地开发利用模式,虽然因其开发中确实存在一些开发商的欺诈行为,给不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就其固有的土地开发机制而言,在加强制度管理前提下仍有其客观存在的科学、合理的“内核”。笔者认为:1.庄园农业土地开发利用的实质,开拓了我们的思路,为我们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系统工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我们认为,就海南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