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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5年12月13日,120刀杀死情夫的张凤君在二审期间,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要揭发检举他人,以求重大立功表现。在此之前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张凤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标签: 行贿者 建筑商 情人 自杀 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罪
  • 简介: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完善,被认为对增进整个经济和消费的利益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些法律由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ACCC)有力的执行。ACCC在执行中所采取的立场、实践中的作为,以及企业应当如何保证其对竞争法的遵守等问题,为其他竞争法法域提供一些有益经验,亦对企业在其他法域设立守法项目提供了指引。

  • 标签: 竞争法 规制者角色 ACCC 执行 企业守法实践
  •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审查义务的规定存在"悖论式并行"现象,即私法上免除网络服务提供的审查义务,公法上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承担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公法审查义务的履行在实践中面临负担过重、违法判定和义务履行两难的困境。欲突破此困境,应对公法审查义务作技术性定位,即将网络服务提供的义务限定于以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审查用户内容。技术性审查应从审查范围、审查措施、审查标准、公私合作、审查错误的救济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审查义务 技术性审查
  • 简介:2006年1月31日起,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外国投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外国投资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上市公司,可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而不必按现阶段的方式实现;

  • 标签: 上市公司 外国投资者 公司战略 投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 简介:<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第2条指明,所称"居民企业"并不限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也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二类企业(以下称为"境外居民企业")的概念虽然是《企业所得税法》新近引入中国税制的,但其意义不仅是前瞻性的,而且其适用会立即影响到一群数目可观、声望卓著的中国企业。

  • 标签: 所得税法 预提税 居民企业 企业投资者 实际管理机构 中国税制
  • 简介:一、认真对待《合同法》中的"同"和"异"从"三足鼎立"到统一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取代了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形式方面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1]自《合同法》生效以后,"经济合同"与"涉外经济合同"之类的概念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 标签: 法典化 区别对待 格式条款 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 借款合同
  • 简介: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定义,同性恋是指“在正常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和性爱行为,对异性缺乏或减弱性爱倾向,也可有正常的性行为.同性恋作为游离于社会主流的一个群体,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近年来受到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然而,在同性恋之间产生的违法犯罪及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对一起同性恋之间因感情关系引发的杀人案现场中男同性恋中“女性”角色所表现出的行为动作、语言等进行报道分析.

  • 标签: 同性恋 女性角色 现场
  • 简介:台湾地区于2009年修订"著作权法",增订第六章之一"网络服务提供之免责事由",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网络服务提供提供与著作权人合作打击侵权之诱因,并透过避风港制度之设计,降低网络服务提供因为其使用之著作权侵害行为,而被诉之法律风险。该等避风港之规范对于网络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实务界对于避风港适用要件之认识仍然相当有限。由于美国《著作权法》是台湾当时增订避风港规范之主要参考对象,因此,本文以比较法为方法,考察美国法之相关规范与司法实务之同时,亦探讨台湾避风港要件在适用与解释上之可能疑义与问题解决取向。网络服务提供避风港之设计涉及高度技术性与复杂性,本文仅选择过去十余年美国适用经验中争议较大之主观与客观要件析述之,本文除了表达对于台湾避风港规范解释与适用之立场与态度外,亦立于使用程序保障之地位,提出部分对未来修法之建议。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 安全港 免责 知情 通知—移除
  • 简介:关于外国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国内企业的问题,目前缺乏相应的并购法律法规,只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在规范这一问题。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些规章缺乏必要的街接和协调.造成了实践中操作上的混乱和困难。本文探讨了这些规章在某些方面的突破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定的立法建议。

  • 标签: 外国投资者 兼并 国内企业 政府规章
  • 简介:2013年8月30日,銀監會發佈《銀行業消費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在全面梳理相關政策法規關於銀行業消費權益保護的規定的基礎上,針對侵害消費權益行為作出八項禁止性規定,同時提出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規定了監管部門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職責。銀行業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一直是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早在2003年成立之初,銀監會提出的四大監管目標中,

  • 标签: 银监会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指引》 消费者 利益
  • 简介:法官:2008年5月10日,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会计工作,无论是我还是公司,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此后,因我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遂于2008年10月9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将在次月12日离开公司,但遭公司拒绝。同年12月15日,我悄悄离去并供职于另一企业。公司遂以我违约为由要我支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我应否支付?

  • 标签: 违约金 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 劳动者 《劳动合同》 会计工作
  • 简介:商品经营为消费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侵犯消费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主张商品经营提供的商品存在品质问题,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商品经营如主张该商品不存在品质问题,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标签: 消费者权益 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纠纷案件 侵犯 张志强 商品经营者
  • 简介:<正>在采取资产剥离救济措施的经营集中案件中,寻找与确定合适的购买者来接手剥离资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能否按照相应计划将既定的剥离资产成功地出售给合适的购买者直接决定着资产剥离的成功与否。只有将按照遴选标准确定的剥离资产出售给

  • 标签: 反垄断执法机构 资产剥离 经营资源 市场界定 垄断协议 竞争问题
  • 简介:[案情]2013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陈某召集刘某、肖某预谋实施盗窃并拟定实施方案。当日晚上11时许.陈某伙同刘某、肖某一起去县工业园汤某小商店盗窃财物。按事先的分工:由肖某在外面望风,陈某、刘某撬门入室行窃。当陈某进入汤某店中,正在盗窃时,被汤桌发现。于是刘某从汤家厨房拿来菜刀对汤某进行威胁.陈某捂着汤某的嘴.并以“你要反抗,就杀死你”等语言相威胁。二人在汤店的柜台里抢走1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此赃款由陈某和刘某平分。汤某当晚报案.第二天中午其三人被抓获归案。

  • 标签: 刑事责任 共犯 盗窃 小商店 工业园 案情
  • 简介:美国最高法院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Texasv.Johnson),491U.S.397(1989)491U.S.397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Texasv.Johnson)调卷于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NO.88-155法院辩论:1989.3.21法院宣判:1989.6.211984年,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RepublicanNationalConvention)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召开期间,

  • 标签: 德克萨斯州 第一修正案 美国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 全国代表大会 奥布莱恩
  • 简介:“合同”与“侵权行为”的关系问题直到今日也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其理由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合同是经过“合理的”意识达成的有“计划”、有“目的”的合意,与此相反,侵权行为是没有计划的、偶然发生的事件。当然,在侵权行为中,像有意制造的交通事故那样,有的也是有计划有预谋的事件,但这不是“合理的”事件。第二,虽然二存在上面的差异,但是在法律上二最终的结局都是金钱“损害赔偿”。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将

  • 标签: 侵权法 保护立法 关系日本
  • 简介:最近某一网友以“上海热线”删除了其注册的citiz.net免费邮件地址为由向上海热线质疑,这位网友认为其在申请注册免费邮件时,“吸铁石”的“用户接收条款”并没有告知用户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上海热线”此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围绕着免费邮件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存在着争议。对此,我们予以分析。

  • 标签: 免费邮箱使用者 民事权利 法律保护 网站 合同关系 《免费注册协议》
  • 简介:巴西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6月7日作出裁决,要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处理与客户关系时必须遵守《消费保护法》。巴西《消费保护法》于1990年生效,禁止企业在合同中强加“霸王条款”。2001年,代表银行界的巴西全国金融体系联合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在银行业实施《消费保护法》,并要求根据宪法另外制定规范银行业的法律。该案2002年开始审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 标签: 《消费者保护法》 联邦最高法院 金融机构 巴西 裁决 “霸王条款”
  •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

  • 标签: 消费者合同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合同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