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一大亮点之一。当商法学者在为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感到自豪的同时,刑法学者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问题: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重大差异,对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犯罪,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而慢慢凸现。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本身与该公司人格极易混同,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层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入刑事法领域,追究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责任。
简介:憧憬未来在曲折风雨中扬帆王长东出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红星乡的一个山村,1992年中专毕业后来到了鸡冠供电局做抄收员的工作。他没有因为专业不对口而气馁,扎实完成营业工作,连续两年获得营业先进个人称号。1994年,因工作需要,来到鸡西电业局调度所远动班。新专业、新岗位、新要求,面对学校理论与工作现实的差距,他感觉到了知识的贫弱和工作能力的低下。为尽快适应鸡西电业局调度远动工作,'学习、实践、请教'是他的三件法宝。
简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得债权人起诉未履行义务的发起人股东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附追索权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自颁布以来饱受批评,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有违有限责任这一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过于严苛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加大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会使得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进而打击发起人创业的积极性,有违商法促进商事活动交易的基本目的。笔者则认为十三条第三款看似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是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加之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之考虑,具有现实性与必性。但是只是临时性的替代措施,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对于现行制度的改进建议笔者认为,发起人连带责任之矛盾根源在于资本制度改革过于激进股东出资制度安排不完善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不得以才规定过于严苛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而从根本上解决此矛盾困境不在于某些文章指出的细化公司类型和设立阶段不同情况的规定以及连带责任的主观过错认定等方面。只有完善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催缴制度等安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制度困境。
简介:“做梦也没有想到,临老了,我这个住了一辈子破房漏屋的泥瓦匠还能搬进新楼安享晚年,真亏了公司这班人哪!”今年64岁的老建筑队长张学进激动地和来人拉起了家常。张师傅50年代初就在繁昌县建筑工程公司做瓦工,一干就是40年。全家四口人一直住在高不过2.4米,大不足16平方的火车厢式的小房子里。这个为他人造楼建房的行家里手,多少年都无法为自己通风漏雨的一方斗室铺个天花,做了地坪。1979年,他大孩子结婚,张师傅只得在他那间小屋后面接了间披厦算是新房。做了一辈子房子,盼了一辈子房子,如今真的住上了两室一厅的新房子,怎么能叫这位“老建筑”不感慨万分呢!繁昌县建筑工程公司是始建于5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曾经为该
简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企业界掀起了资本运营的大潮,在这次大潮中搏击于风头浪尖,运作最成功,辐射面和影响力最大的要数众多的上市公司,通过资本运营,使一些上市公司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呈同何级的快速增长,他们的资本运营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其所带来的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站先,上市公司成功的资本运营提升了我国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水平,使资本向收益高的领域流动,它正在解决两大矛盾,一是大量闲置资金欲求保值增值,而各种前景看好的项目亟待融资支持;二是诸多沉淀资产等盘活复苏,而效益突出的先进企业谋求超速发展,同时一些受各种条件限制的经营者也希望搭载航母同行,其次,上市公司成功的资本运营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使一些传统产业加大了科技含量,邮附加值和市场竞争优势,同时也使一些朝阳产业从贫血的幼儿成长为风华正茂的巨人,第三,上市公司成功的成长为风华正茂的巨人,第三,上市公司成功的资本运0或给正在艰难探索中的非上市国有的改革以强烈的示范效应,这种示范效应所带来的冲击不仅包括观念上的,心理上的,也包括企业机制和运作理念,运作方向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