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刊1999年第3期刊登了张天雁同志的《谈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帐务处理》一文(以下简称“张文”)后,收到了一些读者的来信,对张文提出了不同意见,现归纳有以下三点:1.计算中使用税率有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之后的余额。张文例1中月收入为24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2400-800),其适用税率为10%,而不是15%。同理,张文例3中应纳税所得额为2250元(3000+50-800),适用税率为15%,而不是10%。2.计算公式不妥。张文在例4中,所用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未含企业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