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间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间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间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间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间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间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
简介: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简介:襄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杨明江,受县长张克禄的委托,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县政府的一件行政案件上诉事宜;应县政府驻武汉办事处主任蓝新国的邀请,到汉办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为此,杨明江决定带着本所律师邱文华到武汉跑一趟。1994年8月19日下午1时40分,杨明江、邱文华和蓝新国一行三人,乘坐汉办的桑塔纳轿车从襄樊市出发了。下午3时40分,杨明江一行乘座的轿车刚驶过随州币唐县镇的,为躲避一骑自行车的人,同相向而行的一辆轿车相撞了。车锅发生后,篮新国、邱文华和司机小朱安然无恙,而坐在车前排的杨明江却满脑是血,腰直不起来,胸、腹疼痛,伤势很重。蓝主任和邱律师迅速拦了一辆过路货车,将杨律师送到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