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简介:《网络安全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数据处理的主体、个人信息范围、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数据处理规则及数据跨境流动等法律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大数据条款'为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的大数据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但个人信息范围仍很广泛,个人信息界定缺乏明晰的标准,数据处理的匿名化处理标准仍有待明确,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双告知'制度会不合理增加运营成本,甚或引发用户恐慌,个人信息删除更正权存在容易被滥用的风险,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重要数据范围界定仍有待明确。建议采取'合理识别'原则确定个人数据范围,遵循'合理匿名化'标准进行数据匿名化处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配套规则等,进一步完善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制度。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简介:我国最近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设立程序,从而大大地激励了投资者投资创业积极性,提高了投资效率。但此次改革过分注重鼓励股东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强调提高经济效率,却忽视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尽管修改后的规定包含有维护交易安全的条款,但更利于股东逃避出资义务、转嫁经营风险,且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即使"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等配套改革措施也难以防止这一点。为维持经济效率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应该至少追究股东上述行为的刑事责任。建议将《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扩大适用至所有公司类型。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中国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和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理念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面临着修改的迫切需要。面对中国与周边国家海上权益及争端日趋激烈的形势,在探讨海洋强国战略下海上交通安全新内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后,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制度上设置方面,建立管辖海域巡航制度、完善港口国监督制度、明晰无害通过和紧追制度、确立中国籍船舶的域外管辖制度、明确部门协作制度,以期更有力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