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作为非监禁性的社区处遇办法,是社区犯罪矫治的重要一环。台湾地区观护工作开展较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国大陆近年来逐渐使用"观护"一词代替长期以来使用的"帮教",各地也积极开展富有特色的未成年人观护实践,但是尚未从法律上确立观护制度。在大陆各地的未成年人观护实践中,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检察处探索的"4+1+N"少年检察模式颇具代表性,以其为典型观察对象,与台湾地区现有的观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大陆今后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借鉴。
简介:记者:澳门警方是否有接受媒体采访的一个具体规定?郑宝湘:有的。澳门司法警察局接受媒体采访的情况基本上分四类:第一类是发生普通的案件,会通过手机短信向已经登记的媒体发出资料短信,如果媒体有需要会向公关处查询;第二类是每日例会,在每个工作日下午4点半,司警局都会有例会发布当天案件;第三类是特别发布会,如有侦破或发生重大案件会通知传媒到本局或现场作特别发布,全部都是由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的
简介:按照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简介:以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为研究对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并从影响犯罪的主体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四方面建议,主要是:实现刑事审判与社会帮教体系的“无缝衔接”、探索建立对未成年犯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给予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矫治、健全和完善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简介:外来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是利益需求扭曲、价值观念异化、罪责中和渗透等社会心理与生理年龄、认知能力、心理控制等个体心理的融合。外来未成年人抢劫以共同犯罪、既遂形态为主,犯罪动机和犯罪工具要件具有特殊价值。其司法对策在审判层面表现为替代性定罪、抢劫罪的附条件不转化、情节加重犯的否定、排除或减轻犯罪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帮教层面表现为物质帮教的转化、心理矫治的深化、人格身份的重塑。
简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综合审判庭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中院未审庭自2009年6月组建以来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贯彻少年审判“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不断探索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特点的少年特色审判方式,在分诉分审、社会调查、访视报告、心理评估与干预、立审执绿色通道、法制宣传教育等多个领域都有积极的思考和探索,让每一位涉案未成年人都能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
简介:不良家庭因素可以诱发未成年人向潜在犯罪人发展。因此,对不良家庭因素的介入对于控制及减少全社会范围内的犯罪人数量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介入措施包括对对家庭教育方式的介入和对亲子沟通的加强。应当着重关注未成年人成长所在的家庭情况,倡导民主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加强亲子沟通,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健康成长。从国家教育的层面来看,还应当在我国建立家庭教育问责制度,对失职监护人强制进行亲职教育。
简介:今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法规颁布三十周年。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专门法规——《上海市青少年~①保护条例》。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层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海峡两岸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比较研究——兼议北京市海淀区“4+1+N”未检工作模式
在警队,新闻发言人说的话就是权威——对话澳门司法警察局社区警务与公共关系处处长郑宝湘
六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以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为研究样本
心灵之殇:外来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心理的司法回应——以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为视角
未成年人审判庭构建特色审判机制探索——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为样本
家庭因素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影响及介入对策——以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例
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进步与发展建议——在6月13日刘延东副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儿童健康发展座谈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