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中国与印度这两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两国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成为世界经济的焦点。同时,中国贸易的繁荣和对印出口的扩大,给印度的国内产业造成了较大压力。因此,印度不得不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来打击中国的出口,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数剧增。文章对这一现象的成因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印度;中国;反倾销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标识码A随着WTO成员不断增加,关税壁垒对本国市场的保护作用越来越小,反倾销越来越多的被各国应用,借此来保护本国产业,其中印度最为显著。而作为印度在亚洲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自然也成为印度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印度对华的反倾销案例逐年上升。印度对华反倾销始于中印贸易迅速增长的20实际90年代初期,从1995年开始,印度对华反倾销数量迅速增加。1995年至2003年印度在这8年时间中对华反倾销立案69起,2002-2003年度印度对30项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中国的有15项,占印度对外反倾销调查立案的50%。2004年,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额有所下降,但是2005年又突然反弹,仅前7个月印度就发起10例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从中印经贸关系发展来看,反倾销问题日益凸显,中国出口到印度的商品受到印度大规模的反倾销调查,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和频率都达到了一个高峰,成为WTO成员对华实施反倾销调查的主力军,使中印经贸关系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加强对印度反倾销的深入研究是刻不容缓的。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多种多样,通过对今年来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例的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我们把这些原因归纳如下一、印度把反倾销作为有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保护本国幼稚产业近年来,由于WTO成员国贸易摩擦增加,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而在WTO框架内,各成员国需大幅减少关税壁垒,为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外国商品的冲击,各国便频繁利用反倾销这一WTO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为了报复发达国家,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国内国内市场,印度自然而然的采取反倾销的方式应对外国商品的竞争。又由于印度是发展中国家,其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本国产业的经验还不够成熟,因此在对华反倾销中有跟随发达国家的倾向。与其他贸易保护手段相比,反倾销表明上更具有“公平性”,与此同时,该措施的程序和过程相对迅速、便捷,无需像传统的关税壁垒那样须经过一国立法机构审议,相关国际协定对此约束通常也比较“软”。这样,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作为有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被频频使用,甚至有时被滥用,成为印度中小型企业抵御中国质优价廉产品冲击市场的重要手段。比如,我国的纺织产品近两年逐渐遭受比较多的反倾销调查,累计达22例之多,并且比例由进一步提高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纺织工业在印度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地位,几十年来一直倍受政府的关注,不断在正策和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倾斜。20世纪90年代,印度推出了国家纺织业新政策,力求通过开放纺织品投资市场,建立纺织现代化基金等政策,促进纺织服装业现代化。纺织业占印度制造业比重的20%,其产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目前,印度重工业占工业总体产出的50%左右,而轻工业产品供应不足,造成物价水平上涨,国际竞争力较差。所以,印度必然会对本国脆弱的轻工业加大保护力度,对华不断进行反倾销诉讼。二、印度对我国商品的偏见长期以来,印度与欧美等国家一直把我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我国是“国家给生产原料和产品定价,外贸出口价格受国家干预”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认为我国产品价格同价值不符,产品的价格不能反映真实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就有可能存在不公平交易的情形,但是其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十分笼统。仅在其《海关关税法》的修正案中有所涉及,其中不仅缺乏涉案企业如何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程序性规定,其相关实体规定也十分笼统模糊,甚至将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和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混为一谈。在我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采用替代国政策,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以我国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和我国出口商品算正常价格,而是采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我国商品是否构成倾向的依据。同时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大大过于我国的第三国如韩国、法国甚至美国这些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正常价格,导致正常价格一直处于过高状态,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三、中印两国产业结构相似,两国贸易竞争性强印度和中国同为世界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数量庞大,经济基础薄弱,而且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确实差距不大,中印贸易开始于1951年,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贸易规模很小,发展缓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印双边贸易发展很快,贸易额以平均每年超过30%的速度递增,现在印度已成为中国在南亚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中印贸易结构即存在互补性,又存在竞争性,如中国的制造业优于印度,印度的资源性产品优于中国,但从两国各自对外经济的总体结构来看,印度对华反倾销多集中于医药、化工、轻工业等行业,这些行业都是两国占优势或正在迅速发展的产业,所以产业结构的相似造成竞争性大于互补性,因而引发较多的反倾销。如印度对我国聚氯乙烯反倾销,是由于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国外的聚氯乙烯价格保持在每吨800-950美元的高位,而中国的聚氯乙烯生产发展迅速,目前已占据国内60%的市场份额,每吨成本比国外企业低600-1000元,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这都是源于印度产业结构发展不均衡,尤其是第二产业发展严重不足造成的,所以这些产业也备受印度政府的关注,这也是造成印度不断在这些方面对华提出反倾销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四、中国企业自身原因首先,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结构来看,我们出口的商品以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如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因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对,内部竞争激烈,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现过度竞争的状态,产品的附加值对偏低,加上企业自律性较差,受短期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为达到多出口的目的,往往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降价上,而不是放在如何加快新产品开发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上,以低价抢占国际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就为印度国内产业起诉中国反倾销提供了把柄和证据,导致许多其他印度企业群起效尤,要求政府对中国商品采取反倾销手段。其次,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不力。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涉案企业不参加应诉或应诉不积极,甚至有的案件无企业应诉,主要是缺乏对国际市场和WTO规则的了解,不会应用WTO的相关规则保护自己,许多去也以为出口到印度的商品价格越低越受欢迎,完全没有留意印度本土企业和政府的反应,一家企业进入,其他企业也蜂拥而至,结果造成中国货质量差,有故意搞倾销之嫌。印度频繁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印度市场上的竞争力和正常的出口。所以,我国企业应该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我国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积极的学习国际贸易相关法律,建立自我保护的意识。早在2002年初,印度方面对《1995年关税条例》做了修改,其中最为关键的修改就是在印度认定的19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对中国和俄罗斯两国,如果他们的涉案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市场经济地位”,调查当局可对其不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而适用市场经济规则。即中国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必须充分证明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受政府控制,才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否则,将被适用替代国价格计算正常价格(一般采用西方发达国家商品作为对比),其结果必然是我国商品大大低于正常商品价格,其中差价往往被误认为是政府补贴,有倾销之嫌,在恶意扰乱印度市场。而事实上,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国家对大部分产业都已经取消保护,只针对少数几个关系到国家命脉的产业进行扶植与控制。所以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应该为自己企业产品的合法地位积极应诉,利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扭转对自身不利的影响。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大潮中,中国和印度作为两个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同为WTO重要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很多方面是有着共同语言和共同利益,在不同领域都有自己的优势,都有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良性竞争是两者发展的推动力。针对印度的对华反倾销现状,我们要树立长远的目标,借助目前中印两国政治友好和经济合作的历史机遇,加强政府、业界、学界和媒体间的交流沟通,让印度方面充分了解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是“和平发展”,不会对印度构成威胁,使两国间的贸易进一步发展。作者简介鹿璐(1983-)女,大连商务职业学院任专职教师,职称助教,现就读于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国际贸易专业,研究方向商务英语。
简介:自2017年执政以来,特朗普政府的经贸政策出现大幅转向,其核心内容是“全球收缩”的经贸保护政策和“美国优先”的国内经济政策,这对美国经济、全球经济和中美经贸关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2018年以来,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汽车等征收高额关税,引发全球贸易关系紧张,并由此相继引发了欧盟、加拿大、墨西哥等国的关税报复。2018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最新发布的报告中称,贸易报复措施的循环可能会削弱国内和国际投资,中断全球和地区供应链,从而破坏支撑美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体系。本期“专题报道”将就美国经贸政策变化对全球和美国供应链以及中美贸易的影响进行分析。
简介:适用外部基准计算来自中国产品的补贴利益,已成为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普遍做法。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4条关于补贴利益计算方法的规定比较模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条含义的解释又过于宽松,导致反补贴调查机构在适用外部基准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现行规则的弊端,中国很难对美国滥用外部基准的行为成功抗辩。为摆脱在外部基准适用上的困境,中国应该同利益关联方协调立场,通过多边谈判寻求规则之改变。而针对具体个案,中国应继续在外部基准适用的前提和实际基准可比性的证明标准上进行挑战。鉴于中国近期在上述两方面都难以取得较大进展,扩大外部基准对美国的适用是中国目前比较务实的做法。
简介:金融危机过后,实体经济迅速被波及,各国都采取了种种手段设置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而TBT作为最具隐蔽性的贸易壁垒,不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和反制。因此TBT的应用更加广泛。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2003年,世界TBT和SPS通报量大幅度增长,比2002年增加了528件.增长速度是上年的6倍,是1995年以来通报量增长最多的一年。本文运用WTO最新的I-TIP数据库。介绍了世界非关税壁垒的存在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美国历年的TBT发起和实施情况。研究发现.美国和世界发起和实施TBT集中的行业存在一定的差异。相较而言,美国的TBT发起和实施集中于汽车行业。而世界在汽车行业主要以SPS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存在,其它行业主要以SPS,ADP等形式存在。
简介:金融危机过后,实体经济迅速被波及,各国都采取了种种手段设置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而TBT作为最具隐蔽性的贸易壁垒,不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和反制,因此TBT的应用更加广泛,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2003年,世界TBT和SPS通报量大幅度增长,比2002年增加了528件,增长速度是上年的6倍,是1995年以来通报量增长最多的一年。本文运用WTO最新的I-TIP数据库,介绍了世界非关税壁垒的存在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美国历年的TBT发起和实施情况。研究发现,美国和世界发起和实施TBT集中的行业存在一定的差异。相较而言,美国的TBT发起和实施集中于汽车行业。而世界在汽车行业主要以SPS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存在,其它行业主要以SPS,ADP等形式存在。
简介: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是跨国公司服务东道国市场的两大主要方式,然而就美国跨国公司而言,与其服务大多数东道国的方式不同,其服务中国市场时主要以出口贸易为主。为此,我们以异质性贸易理论为基础,分析了跨国公司方式选择的理论基础和美国跨国公司和中国作为东道国的比较优势,并借助多个国家的制造业行业数据进行实证检验,试图解释美国跨国公司服务中国市场的经济行为。研究表明,美国服务中国市场的方式主要以混合型直接投资为主,这是美国跨国公司更偏爱出口贸易的主要原因。此外,本文还发现,运输成本越大、生产率异质性越大和工厂水平固定成本越小,跨国公司就会更加偏爱直接投资而不是出口贸易。
简介:本文总结并评论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国会贸易权力的系列判决中使用的司法标准。本文发现,以1937年为界,该判决脉络清晰地呈现出"州际贸易性质"和"实质性影响"先后两种审查标准,这两种标准是对州际贸易条款完全不同的解读。虽然"实质性影响"标准遭遇一些批评,但笔者基于两个原因认可联邦最高法院的转向。一是同联邦最高法院一样,笔者认为面对经济大萧条与政治机构的强烈反应,不得不确信当时的社会现实迫切需要联邦政府的调控,不能满足这种迫切需要的标准应当让步;二是州际贸易条款的确为最高法院的转向提供了空间,"实质性影响"标准是贸易条款无法剥离的含义,而且未从根本上违背联邦主义原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的一项"应然性"启示是,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问题上,我们不应该死守一条想象中的僵化的界线,而应该尊重立法实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