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甄别道路管理者应考虑道路性质、公路等级、瑕疵性质、部门设置等多方面,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情形下应根据瑕疵所对应的管理职能履行主体确定。适用普通注意义务标准作为道路管理是否存在瑕疵的判断标准,同时兼顾督促管理勤勉与防止加重负担原则。在无直接证据的条件下,认定因果关系应发挥一定的司法能动性,结合间接证据、生活常识、逻辑推断等作出综合性判断。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道路管理者与其他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责任形态适用按份责任为宜,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后不宜享有追偿权。
简介:【摘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何发挥参与、推动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作用,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当下,有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论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化”的倾向。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做到既维护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坚持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并推动公民社会的独立自治,自觉遵循检察规律,理性恰当地介入,以坚守法治为前提和己任,又能积极有效地推动整个社会管理的进程。【关键词】检察工作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向各级检察机关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1]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整个政法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载体,其出发点是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其落脚点是通过用好用足检察权,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社会建设实效。由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面临的崭新课题,因此,应当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联系。
简介:<正>近几年来期刊的发展,此伏彼起,势不可当,我们的管理工作尚做不到高屋建瓴,能够在运筹帷幄中把不断发展着的期刊导向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配台得相得益彰的境地;期刊这一能量甚高的社会传播事业,同样有着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内在发展要求,而我们现在的管理能力,还未能充分承担起立规矩制方圆的作用,也就是起到有力的疏导作用,指引作用。总之,我们仍不成熟,工作并非尽如人意。但不管怎么说,我们各级期刊管理部门还是做了不少事情,在过去的五年里,我想至少有这样几项工作,是值得肯定的。
简介:我国建国以来先后颁布了三部专门性的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分别是195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枪支管理办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法》)。此外,与《枪法》相配套的还有《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配备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大量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形成了我国枪支管理的法律制度。以下,笔者将结合枪支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工作的实践,从法律规则和管理实务的视角。对这套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并略抒管见,以期对提高我国枪支管理工作水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