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期以来对职业运动员劳动者身份的争议,实际是俱乐部留人体制与我国《劳动法》存在冲突,并缺乏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所致。在"资强劳弱"的思维模式下,我国判断劳动关系采用的从属性理论仅包含"是否"一重,只存在不保护和全保护2种选择,并不考虑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对比。然而,从属性并不是僵化的判断标准,而是一直在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既要实现扩大劳动保护范围又要避免不公平,就必须对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变化给予回应,德国法上"类雇员"只享受有限劳动法保护等制度安排正是基于劳资利益均衡的考虑。优秀职业运动员的不可替代性降低了其人格依附的必要性,可能出现只存在经济从属性而无人格从属性等情况。当一个俱乐部想从其他俱乐部获得优秀职业运动员时,实际就是想获得这种不可替代性,并占有其他俱乐部的前期投入。我国劳动法对职业竞技体育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变化和诉求缺乏回应,导致利益安排失衡,劳资谈判体系的孱弱、资本的介入和强势的行政机构则进一步加剧了冲突。应当将《劳动法》与《体育法》相结合,构建包含"是否"和"强弱"相结合的从属性理论双重判定模式,以保证体育市场的公正性,实现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劳资共赢。
简介:全球体育事务的发展引发了全球体育治理,并在体育治理结构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球体育自治规则是全球体育治理的直接依据,但现有的全球体育自治规则仍然存在制定过程民主程度不高、没有确立世界统一的纲领和行为标准等问题。为实现全球体育自治规则的合理性建构,可采取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作为判断标准。关于全球体育自治规则体系形式合理性的建构,富勒所提出的程序自然法8项原则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全球体育自治规则的实质合理性,依赖于其是否符合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全球体育治理基本原则,以及能否通过问责机构审查。全球体育治理仍然必须重视国家的作用,防止'没有国家的全球体育治理'思潮泛滥。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全球体育自治规则的制定,积极利用全球体育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