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问:企业以原先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外单位联建房屋,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答:企业原先通过行政划拔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入帐核算,在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与外单位联建房屋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此时,应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予以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双方联建合同或协议规定,企业用该土地使用权投资时,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入帐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双方确认的价值与该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简介:2015年6月25日财建[2015]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