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没有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样的制度应该由哪一个主体(机关)来主持进行?这个问题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还找不到一个清晰的答案,其实连给这样的制度或程序下一个明确的称呼和准确的定义也是极为困难的。就“审判前程序”这一概念而言,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审判中心主义,专指法庭对案
简介:法国对警察的司法监督在很多人看来是很具有吸引力的。它被当作一种可行对策来对付警察下述倾向:总是将关注点集中到某个嫌疑人的身上,忽视或隐匿重要证据。作者根据自己对法国审前程序的实证研究,认为直接介入性的监督既不是法律文本的预期,也不是司法人员自己的预期。作者在观察、访谈与问卷的基础上,考察了职业文化在理解司法从业人员日常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对以下两个方面做了重点考察:警察与监督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充斥于审前司法所有方面的合法性理念中监督者“司法官”地位的体现方式。
简介: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催收要件和主观要件做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催收的操作和主观目的的认定还是存在诸多争议。催收要件的实践操作应正确理解催收要件的功能,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则要结合司法解释罗列的六种情形以及行为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简介:司法鉴定人负责制既是一项管理制度又是一项证据制度,本文从科学技术与法律角度界定了鉴定人负责制的含义与表现,分析论证了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外国立法惯例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基础作为这一制度立法依据的具体原因,根据我国当前情况设计了实施该制度的六项措施.最后,强调了鉴定人负责制与鉴定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勾画了鉴定人应予接受监督的范围.
简介:
简介: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得到法律界的广泛认可,但“赔钱减刑”的错觉及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影响了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重庆市武隆县检察院公诉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实践为突破困境提供了素材,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明确结案方式、完善立法依据、建立跟踪监督机制等刑事和解对策的有益探索。
简介:要澳门终审法院近期对两宗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裁判,一再凸显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方面的法律困境,虽有权宜之策,但终非久计。两地在移交原则(拒绝移交的理由)上的分歧为主要症结所在。对此,需要准确把握内地与澳门为“一国”内的“两地”;而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相关条文亦对未来协议的建立具有文本上的示范意义。
简介:关于贪污案件鉴定中如何表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若干问题的探讨于朝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被司法机关用于侦查、审理贪污案件已有多年。但时至今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表述结论的问题,却始终未能统一认识和作法。本文试就与这一问题有关的诸多认识与作法,作一阐...
简介:沿用“鉴定意见”法律称谓的“两个证据规定”规制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体现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相比于两大法系司法鉴定(专家证言)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两个证据规定”运用逆向的方法,通过鉴定证据排除规则初步构建了我国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对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进行系统规制。而要实现司法鉴定的应然价值,就必须依据现有的规则体系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以阻断冤假错案的发生。
简介:在刑事诉讼领域,应当树立以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司法理念;要高度重视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以实现刑事诉讼活动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促进社会和谐。
简介:有效惩治犯罪与避免伤害无辜,是刑事法治永远讨论不断的话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这种价值追求、现实选择与制度平衡的一个缩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遇到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制度问题的一个体现。关于“保护贪官”存在合理性的责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两弊之衡取其轻的功利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贪污、受贿等罪的兜底性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关于面临“涉罪无辜”正当性的质疑,问题在于制度不足。因此,建立保证本罪正当性的“前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必要的。
简介: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简介: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2009年审理的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没收财产刑配置于重罪,司法适用率也比较高;轻罪则很少适用没收财产刑,而较多地适用罚金刑;没收部分财产的比例高于没收全部财产的比例,主要集中的罪名在职务犯罪和毒品犯罪。没收财产刑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简单地以罚金刑的优势和“私权神圣”的意识形态来否定没收财产刑是不可取的。应当通过建立刑事被告人财产申报制度、明确没收部分财产数额的标准、建立刑事执行庭统一负责执行没收财产刑和特别没收、完善民事债权优先制度来改革与完善没收财产刑。
简介: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外地人缓刑适用状况虽有改善,但仍显其差,原因是审判人员存有趋利避害的意识和缺乏缓刑管教条件及对被害人赔偿不到位。改善外地人缓刑适用状况应建立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和缓刑监管机制。
构筑以检察批捕权为主导的审前司法审查制度
警察、检察官与预审法官:法国司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难题研究
论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立法依据与实施措施
论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兼评侵占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刑事和解的困境与对策——以公诉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司法实践为视角
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的法律问题——兼议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原则规定
关于贪污案件鉴定中如何表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若干问题的探讨
司法鉴定的证据能力及其审查——以“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为视域
从现代司法理念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兼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制度不足与“兜底”条款——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冲突、现实选择与司法应用
对司法解释中毒品再犯规则的批判性思考——以刑法中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为视角
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与完善——以绵阳市最近三年司法统计数据为例
外地人缓刑适用状况的调查——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司法实践为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