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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我国现行民事法中,调整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大概有《民法通则》第93条和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等两类规则。前者以无因管理来统摄见义勇为引发的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基点,形成了专门调整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的"规范体系"。对如何适用这两类规则解决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司法实务做法不一;对这两类规则之间的关系,理论界看法也不一致。这两类规范的形成是继受国外不同立法模式的后果。

  • 标签: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补偿 见义勇为受益人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一方面以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形式概括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另一方面又列举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具体情形的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的逻辑空白。这种立法模式有违意思自治,也与各国立法的普遍选择相悖。民事行为有效具有先验性,是不能被“证实”而只能被“证伪”的,立法不应从正面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应推定为有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标签: 民事行为 效力 意思自治 推定
  • 简介:在德国,因为债法改革使原来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调整范畴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入了法典总则的框架,所以尽管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依据现第253条而被严格地限制了适用范围,但是财产侵害也可能因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等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而被救济。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并未明确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害侵害领域的适用,但是以最高法院为主导的我国司法实践却对此予以严格的限制,它严格区分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适用被原则性地排除掉了。两国法律实践在该领域内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的原因在于,前者适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小心翼翼的在既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内保持了法典对现实生活的适当开放并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而后者在适用限缩解释的方法时却未充分顾及既有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因此,即使从功能主义分析的立场出发从而发现两者在最终的调整结果上可能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然而结果的趋同性却不能说明违反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法律适用本身的正当性。

  • 标签: 财产 精神损害 赔偿 功能主义
  • 简介:犯罪构成的阶层性或平面性,不能决定“法庭话语权的平衡”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犯罪构成模式能够设置一定的诉讼规则,体现一定的诉讼职能和目标。以德、日为首的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模式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设置的均为可废除诉讼规则。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由于缺乏程序要件的保障,便于提高司法效率,有损司法公平;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容纳大量程序要件,在彰显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追求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综合诉讼规则,侧重体现司法公平和保障人权,兼顾司法效率。为了体现这一诉讼目标,我国犯罪构成需要完善。

  • 标签: 犯罪构成 人权保障 公平 效率 正当程序
  • 简介:现有将受害人过错与加害人无过错责任相比较的进路均存在缺陷,不足以认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负担份额。解决此问题的进路是风险比例规则,该规则旨在以受害人及加害人对其应负责风险在全部应负责的风险中所占的比例,来决定各自的负担份额。这样既体现侵权责任的归责依据,又抓住了不同归责依据的共同内容,从而能妥当处理过错行为人及无过错责任人间的责任份额划分。

  • 标签: 受害人过错 无过错责任 风险比例规则
  •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实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各个承担诉讼职能的办案部门负责,这种审查权的配置模式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混同运行,无法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存在矛盾。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来看,由相对中立的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诉讼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诉讼监督部门负责,以提升审查的实效性和正当性。

  • 标签: 羁押必要性 审查主体 诉讼职能 诉讼监督职能
  •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 标签: 特殊动产 一物多卖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 简介:基于禁止重复诉讼的设置目的对“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要件进行重新解释,其不仅适用于前诉裁判生效后,也可扩大解释适用于前诉系属中。当前诉处于诉讼系属中时,该要件应理解为“如果进行后诉,后诉请求的裁判结果可能会否定前诉请求的裁判结果”,其表现形式多为后诉请求直接否定前诉请求或后诉请求与前诉请求争点共通。但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需前诉法院及时履行相应的阐明义务。当前诉裁判生效后,除后诉请求直接否定前诉判决主文之外,后诉请求通过否定前诉核心判决理由进而达到否定前诉判决主文目的的,也符合该要件的适用。最后,在适用该要件时,可将“诉讼标的相同”这一要件理解为“同一生活事实”。

  • 标签: 重复诉讼 诉讼系属 诉讼标的 核心判决理由 阐明义务
  • 简介:有限合伙人针对其持有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份额,享有合伙份额权,这类似于公司股东针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权。该合伙份额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准用物权规则。有限合伙人基于该合伙份额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投资者退出权利的保护和合伙份额交换价值的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组织体对传统物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物权理论和规则同时对现代金融现象进行解释和回应。

  • 标签: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 合伙份额权 物权属性
  • 简介:美国破产法上的衡平居次规则基于衡平法上的公平、正义理念,允许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对破产债权的分配顺位作出劣后调整。最高院2015年3月公布的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首次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了美国法上衡平居次规则的借鉴意义。该案之后,我国破产法应否引入衡平居次规则成为一个学理上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衡平居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行《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法》撤销权制度、无效制度的不足,但鉴于目前对衡平居次规则理论基础和更为具体的规则适用事由研究论证和经验积累的匮乏,以及衡平居次规则本身的局限性,认为无论是立足于必要性还是立足于可行性视角,我国破产法当下应引入衡平居次规则的观点都难谓妥当。

  • 标签: 衡平居次规则 非衡平行为 控股股东 股东债权 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