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教育合同关系及附属的行政管理关系,故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依是否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和普通过错原则,不甚合理。教育机构违反管理义务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态各有不同,其归责原则也应不尽相同。因教育机构之外人员引起的伤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补充责任。
简介: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妥善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
简介:与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则原则完全不同,这导致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不同.分析比较了各主要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并且从法学理论上对之进行研究.认为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才更能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
简介: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之后,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修正,其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辅之以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不同的归责原则调整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简介: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龙岩市)黄家焱认为: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管是正式工,还是合同工、临时工、试用工,都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高检二发字(1988)第10号]的精神,
简介:我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权益规定不明确,实践操作不完善。亟需明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批复和事故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区分事故处理法律文书,设计权利救济途径,并适时完善整个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行政裁决行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弱化、虚置了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阻隔过失的判断,而交通事故推定责任更具有处罚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人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删除交通事故责任条件,理性回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维护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简介:面对日益涌现的学校伤害事故及其法律纠纷,必须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归属,完善特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于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公平、妥善地处理好受害学生利益、学校合法利益保护以及教育目的实现之间的平衡关系,还应对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简介: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罪均是因为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理论上的区分或许清晰,但法律实践中却很难截然分开,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过失的严重程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以过失为基础,有过失,则有责任,但医疗事故罪却不尽然。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责任,却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有其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原因为主观要件“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严重程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加客观要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严重不负责任”客观衡量标准)。
简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商业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保险,二者具有不同的设计原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时,后者与前者为补充和被补充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其赔偿不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的赔偿则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民事赔偿制度为受害人的损失提供最终赔偿保障。
简介: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饱受社会各界争议。在2010年和201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先后对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取消赔偿限额等问题提出司法改革建议。本文对有关受害第三人问题、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及诉讼地位和责任免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干疑难问题作了探讨。
简介: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使美国南方滨海湿地遭受破坏,令人反思:是继续沿用利益衡量的思路,还是考虑系统管理的方案。只有认识并遵循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才能制定出具有正当性、实效性的政策与法制。滨海湿地是包含多种自然资源要素的生态系统。滨海湿地本身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其应得到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在美国总统领导下成立的滨海湿地保护事务协调机构,作为美国滨海湿地保护的系统管理机构,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超越美国陆军工程兵团专项职能管理的局限。
简介:对于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纷争不断。正确认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是解决这一纷争的关键。从现行法规定上看,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准司法裁判权的范畴,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自然具有准司法裁判文书的性质;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其证据属性又予以明确。基于此,经由法解释学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准司法裁判文书属性和证据属性。因此,法官应在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事实部分和法律评价部分的基础上,分别采用证据审查规则和准司法文书审查规则对其予以审查。
简介:假定松花江污染事故造成了跨界污染损害,就有了如何对待跨界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基于法律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简介:2006年12月中旬李XX带领其开办的Y市三间时装店的店长、财务负责人,电脑管理人等往Y市为开办服装店筹备开张、验收装修工程、培训人员等事宜。12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车上六人死亡。刘X思时任XX服装店的业务负责人,在此次出差途中同时遇难。经Y市交警认定,李XX负全部责任,刘X思无责任。
简介:在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已经封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能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尤显必要。生态损害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生态环境本身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以生态环境为媒介而最终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可以以恢复费用法为评估基础,将生态损害具体类型化为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应建立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以环境公民诉讼为借鉴的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制度,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原告资格。
简介:我国立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引入了责任保险制度,由于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在规范与功能等方面既有其相互融合的一面,又有其相互独立的一面,故侵权责任法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规则,保险法也不能完全取代侵权责任法。我国现行立法注重对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予以有机协调,但是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应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要注意商业保险与侵权责任机制的协调;对具体适用中的问题亦应进一步明确规范。
简介:交通管制规范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作用,不仅关涉法院的相关裁判标准,更涉及公私法规范之间的制度配置和衔接。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交通管制规范如何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发挥作用,法院并无清晰、明确的立场。违反管制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而实践中责任认定上的混淆则是源于对管制功能和侵权法功能的错误定位。基于此,结合具体适格的交通管制规范,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审查为核心,就成为管制规范进入侵权责任认定的合理途径。
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的责任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与相对人权利保障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
论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以过失为分析基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与民事赔偿关系研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疑难问题研究
由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反思美国滨海湿地保护的政策与法律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审查规则
从松花江污染事故看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途径
案件管辖与司法为民——代理一宗交通事故赔偿案的法律思考
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
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辨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重点考察对象
交通管制规范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