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认为,对待著作人格权的不同态度被认为是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著作人格权保护与利用作品的商业自由之间存在冲突,这是质疑著作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理由。通过对我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法上的著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精髓,以协调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非财产利益给予了较强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确实存在合法的商业利益之时,通过对著作人格权的限缩解释而确保商业自由。即,著作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是,著作人格权既具有激励作者非经济动因的作用,也具有矫正作者弱势地位的经济激励作用;其负面效应的克服,系通过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以协调商业自由利益。
简介:对于计算机软件,到底是用版权法保护还是用专利法加以保护始终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入手,深入分析了近年来美国法院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所做出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例,指出:尽管美国及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对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达成了共识,但是问题并没有就此完结。面对计算机技术,尤其是多媒体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所固有的“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所引发的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矛盾日益突现出来。在对“正义”和“效率”这一永恒的问题做出艰难决择之后,美国法院对软件的“工具性”有了崭新的认识,出现了一种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范围日益扩大而用版权法日益缩小的趋势,而对这种趋势的分析和评价,无疑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简介: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追求应当融入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反垄断法应以最为文化友好型的方式来实现其经济效率目标。反垄断法作用于文化市场主要以普通的消费性文化产品为规制对象,对非消费性文化产品应尽量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有些国家立法直接确立图书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法性,或将其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主要是基于文化多样性保护之考虑,但这种法定豁免模式并不符合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应以个案分析为基础,宜采酌定豁免模式。个案分析主要依赖两条豁免路径,一是效率抗辩标准,二是附属限制理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保护虽未有直接规定,但其第15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可类推为文化豁免的制度依据,只是需要注意规定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适用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