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判例并不是一种正式法律渊源,更谈不上判例法制度。然而,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和判例法制度的缺位却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深陷于诸多困境之中。本文从理论层面和实证角度对建立我国判例法制度的客观诉求进行分析,指出应当适时地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即在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由最高法院形成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判例,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约束并且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最终形成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判例法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同时,进一步对建立我国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对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简介:<正>亚非各国宪法监督制度渊源于其宗主国之宪法理沦与实践,通用英语法语各国之宪法监督制度始建于英属法属殖民地时期。不列颠君主制设有枢密院,有权宣布不符合殖民地宪章或普通法的殖民地议会通过的条例非法无效。非洲通用英语的国家之宪法最早由英王钦赐,由宗主国法学家主持制定。这对在一些国家推广宪法监督制度起了决定性作用。亚非各国宪法监督制度为宗主国政治上限制殖民地议会立法活动的目的服务。各国宪法监督制度,经过民族独立运动虽然尚未从旧的宪法监督框架完全摆脱出来,但已开始发生较大变化,现正为着确保宪法的至高地位、维护各该国政局稳定、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着应有作用。本文仅就亚非各国宪法监督机构及其形式和程序问题作如下初探和研究。
简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是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项国际准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最薄弱的环节。制度阙如已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带来显著不良影响,且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明显不协调、与我国司法运行与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要逐步推进,区分强制侦查的强度分别处理,同时注意"司法二元体制"的制约,采取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与法院的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内容包括缩短拘留时间、改变检察机关"自侦自捕"、允许对不服批捕决定有限制地申请法院救济、对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实施外部监督。同时,应对一部分高强度的对物的强制侦查行为实行外部审批,对电子监听严格法律程序并实施检察监督,以及对物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司法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