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泛美术星公司涉税案是2002年北京“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最终以被告胜诉落幕。本案要点:税务机关作出一个税务处理决定,必须进行“合同性质”——“收入定性”——“是否涉税所得”的客观分析过程。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形成处理决定的关键环节便是“适用法律”。“收入定性”正确,不等于“适用法律”无误。“收入定性”与“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为此,本文从争议焦点、原被告诉讼策略、行政程序中原告的举证义务、专家证言如何取舍、协议性质、收入定性、行政程序的法律适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中美税收协定》条款的理解、国家税务总局(211)号文和(566)号《批复》的评价等角度对该案作进一步回顾和探讨。
简介:2007年我国大多商业银行通过股权融资、发行次级长期债、国家注资等方式实现了《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达标,但其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及银行风险控制仍存在较大问题。应通过降低风险资产,拓宽业务空间,提高赢利水平,增加内部积累能力,加强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实施,做好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外部审计,建立完善的内评级系统,规范信息披露。
简介: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即指《民事证据规定》[1]第9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适用并未局限在'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证明作用上,反而往往与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紧密关联甚至相互混淆。从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这一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去理解预决效力条款的内涵,可以窥见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存在对预决事实的外延未予明晰、对预决效力在前后两诉当事人不一致时能否适用未作规定等两方面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2]第30条借鉴了争点效理论的若干合理内核和精细设计,对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均予以明晰。我们在完善预决效力条款时也应循此思路,对预决效力条款进行目的论限缩,合理划定预决效力的主体界限和客体界限,进而实质上制约预决效力的滥用。
简介:在现有终结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涉诉信访面临着权利被滥用、功能被异化等困境,终结机制的构建面临着转变"信访不信法"的理念、确保终结质量、实现服判息访和保障终结决定效力等难题,通过提升公民法律素养、规范终结标准程序、整合社会化解力量、明确终结决定普遍适用效力、建立终结案件系统等举措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消解终结机制构建中的困难。在诉、访分离背景下,诉与访应当建立不同的终结制度,通过导入司法程序、建立"一申终申"、变更受理机关、限定受理条件、指派律师提供援助等制度可以实现诉的终结,通过建立案件审查制度、听证制度、由二审、再审或者承办法院书面审查或组织听证、省级或最高法院评查、决定等程序可以实现访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