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未决羁押的决定和执行机关比较复杂,对权利人的救济不太到位。为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诉讼的平稳有序进行,在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要加大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从审查决定监督、最后适用和执行动态跟踪监督以及申诉救济监督等方面对未决羁押进行有效限制,以实现诉讼真正目的。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简介:<正>准确认定诈骗财物的数额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统的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比较容易掌握;而对采取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进行诈骗的数额的认定尚有分歧。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审判实践中,我们一般把诈骗犯罪的数额(包括财物折款)分为五类,即受骗损失数、实骗数、行骗数、累计数以及诈骗未遂数。这五种数额,到底应该认定哪一种数额呢?有的认为是受骗损失数,有的认为是行骗数等等。笔者认为,认定诈骗的数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抽象地认定那一种数额,都是形而上学的。因此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受骗损失数:是指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所实际造成的损失数。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诈骗钱财造成的间接损失。如:甲诈骗乙方巨额款项,致使乙方倒闭。二是诈骗钱财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