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陈某之子小强在邻居王某家吃午饭时同王某之子小刚玩耍,小强用竹柄将王某家靠墙角的火炉上的锅搞翻以致自身烫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吴友礼、许东方二位同志撰文(见《律师世界》1994年第4期)认为该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王某分担小强的治伤费用。笔者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该案不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王某不应承担小强的医疗费用。分析本案,王某对小强的烫伤无过错,吴、许二同志已论述明了。一是他对小强无监护义务;二是王某支放锅炉无过错;三是小强玩耍时,王某正吃午饭,捣翻大锅属突发事件,对此王某无法预见和制止;四是小强烫伤与王某之子小刚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发现后王某已尽力救护。《民法通则》第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3条对还船日期的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也有尚未规定的地方。借鉴英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定期租船合同宽限期,并依据定期租船合同租期的长短裁定宽限期。明确承租人给出合法最后航次指示的义务以及在租期结束时的还船义务。提前还船时,应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对承租人拒绝履行的原定期租船合同租期的影响,计算原定期租船合同租金与出租人对于剩余租期合理减损行为所避免的损失的差额来确定出租人的损失。超期还船时,应依据原定期租船合同与市场租金,即市场上与原定期租船合同相类似的定期租船合同租金的差额来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除此以外的出租人的损失不应计算在内。
简介:1993年2月26日。小学生同甲、李己、刘丙相邀在周甲家玩耍。三人先在房间内玩扑克牌,继而来到院子里燃放爆竹,随着同甲的口令,三人将各自点燃的三枚爆竹同时抛向了二米高的围墙处。此时。行人王某正从围墙经过,被其中一枚爆竹将眼睛炸伤。经治疗,用去治疗费等共计6700余元。事发后,周甲、李乙、刘丙均认同王某的眼伤系他们抛出的爆竹炸裂所致,但究竟是被谁抛出的爆竹所伤,三人也不清楚。王某因在墙外行走,也无法指证是被何人抛出的爆竹所伤。王某向三人的家长索赔.家长间也互相推倭。王莱索赔未果,放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同甲、李乙、刘丙共同赔偿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也不能证明王某的眼伤是三者中的何人抛出的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