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简介:<正>2001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哈逖姆·马斯洛依(HatimMaslouhi)潜入其前女友萨尔茨(Salz)家中,袭击并试图谋杀其男友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造成被害人身受重伤,直到萨尔茨冲天鸣枪后方才逃离。经相关专家鉴定,被告人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其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都与常人无异。经过对被告人行为的分析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典第212条意义上的未遂的故意杀人,具有违法性。但考虑到其之前患有精神幻觉症影响了被告人自身的行为,波恩法院对其进行了减轻刑罚的判决,判决其自由刑4年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在本判决中,波恩法院将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是精神障碍者这一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成为减轻判决的根据。本文将以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为切入点,简评波恩法院的本份判决。
简介: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