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当前面对网络犯罪的多发,对提供中性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刑事处罚呈现扩大化趋势,不仅实现了对网络服务商中立业务行为未必故意的全面处罚,还形成了共犯正犯化的处罚逻辑,更有偏向刑事化判断的思维逻辑。这种处罚逻辑,无不与网络犯罪的异化、扩大解释、无前置法等因素有关,但却多有违背罪刑法定与法治原则,影响了网络服务商业务的正常运行。中立帮助行为在德国实务与理论界讨论近一百年,其主要内容多从主观故意方面认定。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服务商中性业务的处罚上,有偏向于限制处罚的趋势。为了兼顾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网络服务商的正常业务,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中立业务行为,只有制造不容允风险才能归责,并且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容许风险应有所区别;在主观故意上应坚持网络服务商的主观确知,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推定规则进行认定。同时,网络服务商具有提出信赖原则、合理使用、安全港条款等抗辩事由的权利,阻却违法。
简介:在当今全球化潮流中,国家仍然、并且将继续是世界政治或全球体系的主要角色。国家在同侵蚀其权势和权威的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跨国行为体的关系中,总的来说仍占据显著上风。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仍在国内、国际和全球生活的组织方面发挥非常重大、甚至首屈一指的积极作用。国家及其主权一般仍是为在其疆域内实现和维护人的安全和福利、造就或促成社会公正、表征和保持人首要的社会群体认同所必需;主权国家与其国际体系可以大体维持国际安全,并且进至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进步。当代技术力量、特别是信息技术力量在不少方面削弱了国家对其境内社会的控制,但与此同时国家完全可以、事实上也在利用这同一类技术加强自己,维持甚至增进其控制。当代世界存在三大类在有效权能和全球化适应能力方面不同的国家。总之,对全球化潮流中国家作用的削弱和加强必须有双重性的观察,形成辩证法所要求的精致理解。尤其需要抵御在西方(乃至一定程度上世界范围)相当流行的国家衰落、过时甚至有害论,为此必须认识其意识形态性质和思想方法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