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认罪"、"认罚"与"从宽"是刑事诉讼中的基础概念,但并未随着相关制度试点的展开而获得足够重视。切入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相关文本进行教义学分析可知:认罪的构造兼具"理解"与"作出"之要件,外化为"心素"与"体素"之要素,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作出并由法官裁断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认罪",有别于"自然意义上的认罪"。认罚是对可能判处之刑罚的认同,包含法定与酌定两种形式,前者是启动特定程序的必要条件,后者是被告人悔罪意愿的具体表现。但认罚不具有使被告人被从宽处罚或者阻却其上诉的绝对效力。从宽分为实体性从宽与程序性从宽两种模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审前羁押期限等从宽形式均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从宽模式目前正处于开放发展的状态。法教义学研究结论表明,"认罪"、"认罚"与"从宽"蕴含着未被发现的丰富学理内涵。
简介: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形态和法的社会语境的变迁.为修正财产型社会“恶果”的分配型社会,其作用在于克服或逐渐摆脱物对人的支配关系,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分配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人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人民社会塑造了人以“人民”的形式独立而合作地存在,它是社会法的社会基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处在社会形态过渡时期的社会法本质是“规范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的社会合作关系,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之法”.对社会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开放配置是社会法利益调整的关键内容,社会法以社会合作利益为特征,以社会保护、社会孙偿、社会预护、社会促进为利益维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