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简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政策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专门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第二条本所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三条本所在一切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第四条本所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依法、公正、有偿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合同或协议。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本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若干人,并配备相应专业工业人员。第六条本所按业务性质和范围下设价格事务部、资产评估部、公估部、综合服务部等部门
简介:(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稀林木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发展和利用珍稀林木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