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责任担当的合法性依据何在,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边界在哪里,运作原则是什么,这一系列法理追问在当下国内学术研讨中尚未得到充分回应。从本体意义上讲,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分化、冲突与平衡,为政府责任担当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内在属性上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表现出来的集体缔约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与此相对应的政府责任便具有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的双重内容;从契约自由的历史演进来看,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结果的集体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对普通劳动合同完成否定之否定后的产物,政府的介入在二次否定中发挥了必要的创新功能,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契约自由的法权要求范围内;从实现路径上看,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担当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有为与无为、目的与手段、成本与效益、刚性与弹性的二元架构中具体展开。
简介: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过去的形式和途径的单一到现代的多元而丰富,是中共探索民主执政道路的有效途径,对中国发展民主政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协商民主”一词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强调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重要理论观点。由此可见,发展协商民主具有时代的重要价值。目前,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也具备了一定的优势条件,进一步拓宽其实现途径,对中国深化民主制度的改革有重要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