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七、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原制度对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等借款费用,其资本化的截止期为“交付使用并已办理竣工决算”,致使一些单位出于某种需要,一拖再拖,迟迟不办理竣工决算。新制度规定,以资产是否交付使用为界限。对于用借款进行的工程发生的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的折后差额,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八、关于代销业务的核算针对公司的委托代销业务,新制度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公司应与受托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代销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