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之间的犯罪参与模式之争日渐兴盛,对于二者进行正本清源地对比考察具有重要意义。在构成要件的参与类型层面,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内部属于一种“轮辐结构”,忽视了犯罪参与人之间互动关系在刑法规范评价上的意义,容易导致处罚范围过宽,并不可取。二元区分体系则属于一种“传导结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来建构共同犯罪,更为合理。而功能单一正犯体系虽然属于一种复数类型的参与体系。但其始终否认从属性原理,本质上仍然属于“轮辐结构”。犯罪参与形式与刑罚的关系,在立法规定与理论学说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同不法程度的犯罪参与类型导致的一般性的刑罚差异,与刑罚个别化并不矛盾,对于犯罪参与二重性理论有必要批判性地重新加以理解。单一正犯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表明,其逐渐向二元区分体系靠拢。我们应当立足二元区分体系,同时吸收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批判意见进行自我反思。
简介:摘要:面对违规违纪学生,教师往往束手无策,教育手段有时非常棘手,教育效果也很苍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授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既要发挥好教育惩戒权应有的教育、惩戒作用,又让教师们精准把握,正确使用,不越界,不越权,做好“自我防护”,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本文从改变教师的态度,调动教师使用惩戒权的积极性;把握使用限度,不偏不倚,中规中矩地使用;给教师以支持和保护,让教师感受到温度三个层次深刻剖析了教育惩戒权的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