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时发生的赔偿, 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而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成果之一
简介:我认为刑事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侵权中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予以保护,而对刑事侵权中人身权受到比民事侵权更严重侵害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不予保护
简介:出于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计算难的现实需要,我国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总结地方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为此有必要加以完善。应统一知识产权各部门法中有关法定赔偿制度的规定,适当提高当前法定赔偿标准,将每项知识产权作为适用法定赔偿金的基准。另外,对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应做出更灵活的规定,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并给予侵权人抗辩权。
简介: 责任的性质 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性质, 应有过错 虽然我国证券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 应具有因果关系 欲成立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责任
简介:刑事赔偿程序是国家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过程,是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恢复或救济的途径。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着确认无司法程序保障、先行处理设置不合理,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不公平、赔偿决定执行难等结构性缺陷,建议对确认程序重新设计,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进行修正,对赔偿委员会重新设置,赋予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简介:惩罚性赔偿金之赔偿数额的确定争议颇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采用了固定倍数的赔偿方法.其在赔偿基础和比例上都存在着缺陷。惩罚性赔偿金之赔偿数额应采用几率倒数倍数与固定倍数相结合的方法。
简介: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此所受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实施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除了配偶他方,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简介:进入21世纪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的发展日益重要。但是立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加之专利客体的无形性、诉讼中举证困难、维权费用高等原因,专利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对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较大。本文分别介绍了两种不同观点,并试图分析我国目前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作出的必要限制。
简介:并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问题,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
简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理解与司法实务探讨
简介:本院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周海球及被告一起到广州市白云区消费委员会提取啤酒瓶的玻璃碎片,现原告认为被告的啤酒瓶爆炸是自爆,被告要求对爆炸的啤酒瓶碎片进行鉴定
简介: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此条就是关于狭义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简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但主流学者的观点似乎倾向于认定法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我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人不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我国《侵权责任法》虽没明确规定,但对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从实质意义上讲,也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造成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的、充分的保护,致使其生存出现危机,环境面临恶化。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同样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同样依法独立享有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简介:1982年,在河南省原信阳地区汽车运输公司当司机的张保银,回农村老家收麦子后,被警方作为强奸(未遂)的嫌疑对象拘留。后来,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1989年1月,在监狱里服刑了6年零5个多月的张保银被假释回家后,开始踏上了漫漫申诉路。
简介:摘要:侵权法上讨论的成年精神病人侵权,是指成年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情形下,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尽管这种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有所体现,但却非常粗略。基于该条,成年精神病人侵权后究竟应当采用何种过错理论,应当如何确定责任人以及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则必须弄清楚监护人监护职责开始的时间节点。
简介:内容摘要: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面临诉讼法律性质不明、其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难以界定以及诉讼原告范围不明确问题。其中,诉讼法律性质不明,是导致其他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目前,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性质存在私益诉讼说、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公益二合一说四种学说。经研究分析,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性质应定位为私益诉讼,其根基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论,并据此提出界定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关系、严格限制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起诉主体范围的具体建议。
简介:【摘要】
简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精神利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已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法律也已经对人们的精神利益进行了保护,这集中表现为对精神损害的法律救济。然而,就我国《国家赔偿法》而言,虽然第35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但是,在具体救济方式的适用规则方面却规定得不尽合理.因此,有必要在对精神损害内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精神损害适用恰当的救济方式,以期真正地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谈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刍议
完善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若干思考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研究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操作
惩罚性赔偿在专利领域的适用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啤酒瓶爆炸损害赔偿案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之法理分析
“强奸犯”蒙冤27年难获赔偿
成年精神病人侵权赔偿问题初探
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研究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救济方式之适用探究——基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