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一些企业兴旺发达,一些企业濒临破产。濒临“死亡”的企业其承载的土地仍然具有它特有的价值,尤其是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已成为企业的物质财富和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正确认识和依法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权,而且对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之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二是来源的合法性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
简介:我国的土地治理从最初的单纯以占补平衡为目标的土地整理到当前的土地综合整治,经历了三个阶段,因其规模空前、目标多元、利益关系复杂,成为关注焦点。针对当前出现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我们在对河南省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例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土地综合整治有利于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是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但在不同资源禀赋下,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不同,会使资源配置效率的增进存在巨大差异。在实践中,当前土地综合整治的利益分配格局存在严重的弱点,利益主体的分化与对立,使土地综合整治难以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甚至可能危及全局的发展与稳定。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资源禀赋和利益格局对整治效果的双重作用,搭建科学的土地综合整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