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第127条第1款与《监察法》第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监察权的独立性之宪法规范基础。监察权独立行使既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同时不排斥基于政治体制设计的政治监督与法律监督。除了要接受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以外,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需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他们之间构成了自主独立与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权力机关之间制衡的宪法设计,借以实现对公权力本身的监督使其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行,从而限制公权的任性、规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最终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简介:法国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监督主要由国会、行政法院等实施,此外,对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和职业道德通过法律加以明确约束。 一、国会监督制度 法国的国会依法享有监督、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权力。除了以法律案审议权、每周一次专门质询权等方式履行监督政府的职责外,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监督和制约政府。第一种是通过行使不信任表决权监督政府。法国宪法规定,国会如果对于政府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表示疑议,可通过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当国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第二种是通过弹劾案监督总统和内阁成员。法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国民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违犯刑法的各级政府官员进行弹劾的权力。弹劾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