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吕月对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其后,国务烷发布了《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简称《国务院实施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简称《总局征收办法》。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和市民的了解,本刊特以问答形式就有关文件的主要精神向大家作一介绍。关于纳税人、征收范围问题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古是一个单独的税种或税目?其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答:在现行税法应税项目第七项中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简介:文章对寿险需求的研究拓展至投资型寿险,并采用某在营寿险公司约105万份微观保单数据基于消费者特质对四类寿险产品的影响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以分红和万能寿险为主的投资型寿险是寿险需求的主导倾向;(18,54]岁年龄段、已婚和5万元?20万元收入组的投保人是两类寿险的主导需求群体;投保人性别、地区和被保险人年龄、婚姻、性别等特质在两类寿险中的分布差异很大;投保人年龄对保障型寿险需求无显著影响,与投资型寿险需求基本呈负相关关系,被保险人年龄的影响存在非线性效应;女性、高收入和市县区的投保人,大体上有着较高的保障型和投资型寿险需求。寿险公司应依据消费者的特质需求创新保障型寿险产品,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寿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同时要提高消费者理性选择寿险需求的能力。
简介:一、什么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二、为什么要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何时起开始征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借鉴世界各国普遍做法,决定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引导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扩大内需,调节个人收入,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解决低收入者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和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必须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简介: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标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二)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或单独设立扣缴税款帐号);(三)市、地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二、为了使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明确有关权利和责任,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进行扣缴登记的同时,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发放省局统一印制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