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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现代之交文学批评的自我反思构成了中国文学批评观念现代转型的重要契机;这种转型的路向不仅表现在批评义界的嬗变中,更表现在对文学批评性质的多层次的认识深化过程中,且这种不断深化的认识直指文学批评本体问题。批评本体认识方面的自觉是中国文学批评现代转型的重要征象。中国传统"诗文评"向现代文学批评的转化并非完全是西方强势文论强制同化的结果,更是中国本土文学批评在同化与顺应的文化与文论运演格局中去获得最大限度的批评适应力的运动过程的产物。

  • 标签: 中国文学批评 批评观念 现代转型 西方文论
  • 简介:近段时间以来,随着一批古代文书资料的发现,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定性出现了一些新说法。一个全新又富有挑战性的中国形象在一些学者的笔端见诸于世,让世人产生了与旧有的刻板而又脸谱化的中国形象所不同的新感受。而塑造这些新形象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运用是否准确,值得进一步探究。这个过程中,徽州、徽学因为徽州文书的发掘而受到广泛关注,关于明清徽州社会的定性也就有了不同的说法.

  • 标签: 徽州文书 契约社会 明清 中国形象 日记 古代社会
  • 简介:<正>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婚姻的基础,一般是指一定社会制度下婚姻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物质条件、爱情等基本因素。自然条件指人的性别、年龄、血缘关系、生理条件等因素。物质条件指影响婚姻缔结的经济因素,如财产、工资、收入、住所等;以及职业、职务、成份、家庭出

  • 标签: 社会主义 物质条件 买卖婚姻 自然条件 婚姻基础 爱情
  •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有车一族正在不断地扩容,物业小区内因车辆丢失、被损而引发对物业管理公司诉讼的案件也在大量地增加。然而,对于物业小区内停车管理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 标签: 物业小区 车辆丢失 保管责任 法律关系 社会经济 人民生活
  • 简介:<正>当事人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技术合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技术合同的民事责任与违反经济合同的民事责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金与赔偿金相对独立,除非有约定,不一并使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 标签: 技术合同纠纷 民事责任 约定违约金 违约责任 当事人 经济合同法规
  • 简介:一、案例某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某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1997年经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选址在清水山,同年,经省计委、省外经贸委批准立项。就此项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9年2月省人民政

  • 标签: 土地审批制度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行为
  • 简介:<正>在各种形式的盗窃案件中,小量盗窃国家资财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但它往往被人忽视,认为小量盗窃国家资财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危害不大,对公民个人利益没有直接的损害。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实际上,小量盗窃的现象在我国十分严重,它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是异常惊人的。一件件看来微不足道的赃物,积累起来,须要用亿万计的卢布来计算。此外,小量盗窃必然逐渐发展成严重的犯罪行为。例如,里加"金塔司"香料和化妆品生产联合公司的保卫队,不久前,逮住了该公司沉淀车间的女采购员T,查获了她从车间偷窃的、

  • 标签: 盗窃案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法者 工作人员 国民经济
  • 简介:本文作者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这一我国证券立法的薄弱环节,着重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主体的认定、民事责任形式以及构成要件的认定几个方面,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笔者不揣浅薄,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式中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之间的区分及认定、发行人之外其他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范围认定等方面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以期有益于我国相关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 标签: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损害认定 证券市场 证券法
  • 简介: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不能形成确定之心证时,规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在票据变造中,票据的无因性特点决定了票据变造前后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票据变造而免除其债务的票据债务人负担,而不应由票据债权人负担。

  • 标签: 举证责任 学证责任的分配 票据变造 无因性
  • 简介:准确界定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弄清由此引发出的诸发责任责任界定和责任承担等问题,有助于公平正确地处理好无效保证合同的责任问题,保护相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 标签: 无效保证合同 责任承担 法律效力认定
  • 简介:环境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以权利的维护、利益的保障、平等的实现以及公平的追求等法哲学表达方式传达了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包含的正义价值。今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保障机制的构建应该以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国家环境损害补偿救济为辅,并以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为程序保障。

  • 标签: 环境责任保险 公益性 法哲学 保障机制
  • 简介:无论是对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务的视角而言,违约责任都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而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又取决于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向来有不同之看法,而且在合同起草的过程中争论也非常激烈,当前学说上通说认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系无过失责任或者说是严格责任。有鉴于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也决定着交易中所产生之风险的负担问题,对于当事人双方利益至巨。本文详细考察了合同法上各种有名合同的具体归责原则,从而最终得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文章认为在契约自由原则或者说私法自治原则下,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形式之违约责任、交易中的风险如何分配等问题均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官则应当通过解释当事人之合同探求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而加以确定,在确实无法探明当事人之意思时法律则应当依据不同之合同而模拟当事人通常所有之意思而加以规范,而不是整齐划一地加以规范,否则必将抑制交易之多样性。

  • 标签: 违约 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私法自治
  • 简介:卫星商业发射中的国际责任,是国际空间活动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公约》对于空间物体致损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责任的主体、形式和责任的提出等问题。作为《责任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当在大力发展卫星商业发射活动的过程中,注意相关的责任风险,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发射主体的责任和赔偿等问题,确立强制保险制度来降低我国从事卫星商业发射的风险。

  • 标签: 卫星 商业发射 国际责任
  • 简介:近几十年,核能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核事故造成的损害屡有发生,核安全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核损害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鉴于核损害的破坏力巨大,出于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及公共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核事故的归责应遵循唯一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民用核设施营运人作为唯一责任人承担核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其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不是绝对的,在战争、冲突、暴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情形下,营运者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对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应设置两个层次的赔偿制度:第一层次由营运者进行不具有额度上限的赔偿;第二层次在营运人无力赔偿时由国家进行补偿。

  • 标签: 核损害 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责任限额
  • 简介: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具有保证环境质量的责任。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是一种积极责任,需要政府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也具有可诉性程度低的特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要求政府保持符合标准的环境、及时修改环境标准、采取一定的行动并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政府环境质量的责任方式主要有政治责任、司法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 标签: 环境质量责任 积极责任 政策目标 可诉性 责任方式
  • 简介:一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缺陷在看到有限责任公司优越性的同时,也应注意其自身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缺陷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体现风险与利益成正比原理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从经济学角度考察,有限公司中股东的投资风险与获得的利益并不能成正比。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缀尔森认为,“投资之所发生,原因在于:通过投资于‘迂回性的’或者间接的生产方法,一个经济社会可以通过牺牲今天的消费来得到更多的明天的消费。”①换言之,投资是为了获得利益。有限公司中,股东出资的唯一动机就是为了从中获得回报——利润。利润是承担风险的酬金。风险是指在特定期间内,某一事件其预期的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变动程度,变动程度越大,

  • 标签: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权人 公司有限责任 审计人 英国公司法
  • 简介:责任政府既是一种价值理念又是一种政府制度。若从思想史与政制发展史的双重视角追溯责任政府在西方的历史,可以发现古典时代的民主、法治、混合政体观念与实践为责任政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与历史记忆,中世纪分权化的社会政治结构、立宪主义以及议会的萌芽则为责任政府在近代的兴起提供了关键的社会条件与发展契机。随着近代契约论、功利主义等思想的兴起,近代国家在封建秩序中孕育形成,责任政府理论与实践最终在西方的立宪政体中确立,成为评判现代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准则。

  • 标签: 责任政府 民主 法治 政制发展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了“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入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

  • 标签: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体系构造 责任形态 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