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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次一、案件事实二、评释(一)基于指示交付而设立质权(二)适用其他交付替代方式的可能性(三)基于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的占有变动(四)基于间接占有而发生的简易交付(五)基于指示交付的所有权移转与通知第三人三、结语:占有观念化与动产所有权移转

  • 标签: 间接占有简易交付让与返还请求权让与通知
  • 简介:2000年4月12日,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同净公司)与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公司)签订了一份《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网站建设合同》,约定:天天同净公司委托英特公司代建网站www.tttj.com.cn,该网站链接英特公司网站www.63000nline.com,由天天同净公司以书面形式向英特公司提供开发网站的设

  • 标签: 著作权纠纷案 有限公司 书面形式 约定 签订 合同
  • 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当事人之间仅仅就物权的转移达成协议.但未就该动产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占有改定协议的.不能构成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占有改定.故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纠纷案 取回权 公司 有限 动产物权
  • 简介:【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权 纠纷案 股东会会议 长春 调解程序
  • 简介:公司法上,我们对股权的理解往往习惯于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权利,但股东权利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越来越多地包含着两个层级——实体性权利(狭义股东权)与救济性权利(股东诉权)。实体性权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而救济性权利则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出现(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权),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民诉法)中隐含地存在。前者我们称为股东的明示诉权,后者称为隐含诉权。民诉法中的隐含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的性质。公司法理论界在讨论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时,倾向于将被滥用的股东权利局限于实体性权利,例如,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讨论,多与股东滥用实体性权利相关。雪莱特公司案表明,股东所拥有的程序性救济权也存在滥用之可能,该案在如何界定股东滥用诉权方面较具典型性和示范性,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中,既要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利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客观方式和结果,通过外化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从而准确界定权利滥用的维度。

  • 标签: 公司 股东 权利 诉权 滥用
  • 简介: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是否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对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情形。开办单位在上述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标签: 贸易公司 民事责任 上诉人 联合发展 债务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简介: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 标签: 缔约过错责任 被保险人 投保人 纠纷案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 简介: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案的判决,首次将网上刊载的文章、图形、设计等定性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案判决同时提醒我们,法官在审判中的能动作用和“发现规则”的作用应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 标签: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著作权法 “瑞得在线” 网络环境 管辖 网络链接
  • 简介:【裁判摘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 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保险单 最大诚信原则 海外企业
  • 简介: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将影响证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触及证券市场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重要的监管环节。诚实信用原则扩张适用,有助于推动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诚实信用原则有效适用,充分彰显证券市场的公共性、秩序性、公平性和安全性。诚实信用原则扩张适用效力,重在保障证券市场主体恪守诚信,防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扩张适用机制措施,将其具体化和司法化,成为证券市场秩序的基本准则和秩序内容之一。

  • 标签: 股权转让 信息披露 诚实信用 扩张适用
  • 简介: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今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将有法可依,同时,这也是我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一个重要手段。

  • 标签: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 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证监会 指导意见
  • 简介: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 标签: 公司清算制度 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法定义务 法律制度设计 连带清偿责任
  • 简介: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做出了较大改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本文就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及类型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内容,从而探讨新公司法改革资本制度的意义,以供参考。

  • 标签: 新公司法 改革内容 资本制度 意义
  • 简介: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步伐的加快,根据对WTO金融服务协定的承诺,我国的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国际保险贸易进一步发展。为了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有必要对外资保险公司加强监管。本文在分析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政策原则与目标的基础上,探求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结合我国当前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一些重要问题予以研究,以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 标签: 中国 外资保险公司 监管模式 WTO规则 政策原则
  • 简介:一、前言钱德勒讲过:'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称之为现代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与近代传统企业相比的根本区别在于由'经理革命'带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最高经营权由经理掌握。'经理革命'极大的推动了公司的发展,但又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相背离的'经营者控制(managementcontrol)问题'。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走的是一条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渐进道路。在此过程中,经理人员的权力被恶性扩大,'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公司利益时常遭受经理人员的侵害。为此,我国学界也开始重

  • 标签: 公司经理 概念 性质 法律地位 公司法 公司代理人
  • 简介:本文对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的报表合并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处理子公司超额亏损时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 标签: 子公司 超额 亏损 会计处理
  • 简介: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被认为是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三个支柱。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日益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视,2009年我国《保险法》修订,从公司治理角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制。本文从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与保险监管的协同性与差异性入手,探讨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中明确私法自治领域与公法规制的边界的重要意义,并针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存在的刚性目标与柔性监管指引错位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构想。

  • 标签: 保险公司 公司治理监管 法律问题
  • 简介: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股东股权自由进行内部转让,但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进行的限制是有效的.当二人公司股东内部转让导致一人股东时,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对外转让的股东表决权应当按照人头分配原则,如果其他股东不优先购买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而且股权可以部分对外转让.

  • 标签: 有限责任 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 部分转让
  • 简介:在2015年的高考中,因记者卧底而爆出的“江西南昌替考事件”震惊全国,一贯严肃、有权威的考试被蒙上了欺骗的阴影。随着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严查南昌替考事件、规范考试纪律,此后的诸多考试过程中对考生身份严格审查,替考公司无法“发挥”作用导致与考生签订的替考合同不能履行。前不久,某公司以“政策变化查得紧、找不到枪手”为由取消了和考生签订的替考合约,在考生损失巨大无奈报警后,替考公司承认考试是通过枪手替考,并称“随便你怎么告”。公众在气愤替考公司此种嚣张态度的同时不禁会产生疑问,替考是违反考试纪律规范的严重不诚信行为,是对考试公平性、权威性的肆意践踏,难道法律在面对违反考试秩序行为时不能有所作为吗,替考公司公然从事替考服务也不违反相关法律吗?

  • 标签: 公司 教育考试院 不诚信行为 法相 江西南昌 考试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