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次一、案件事实二、评释(一)基于指示交付而设立质权(二)适用其他交付替代方式的可能性(三)基于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的占有变动(四)基于间接占有而发生的简易交付(五)基于指示交付的所有权移转与通知第三人三、结语:占有观念化与动产所有权移转
简介:在公司法上,我们对股权的理解往往习惯于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权利,但股东权利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越来越多地包含着两个层级——实体性权利(狭义股东权)与救济性权利(股东诉权)。实体性权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而救济性权利则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出现(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权),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民诉法)中隐含地存在。前者我们称为股东的明示诉权,后者称为隐含诉权。民诉法中的隐含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的性质。公司法理论界在讨论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时,倾向于将被滥用的股东权利局限于实体性权利,例如,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讨论,多与股东滥用实体性权利相关。雪莱特公司案表明,股东所拥有的程序性救济权也存在滥用之可能,该案在如何界定股东滥用诉权方面较具典型性和示范性,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中,既要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利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客观方式和结果,通过外化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从而准确界定权利滥用的维度。
简介: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简介:在2015年的高考中,因记者卧底而爆出的“江西南昌替考事件”震惊全国,一贯严肃、有权威的考试被蒙上了欺骗的阴影。随着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严查南昌替考事件、规范考试纪律,此后的诸多考试过程中对考生身份严格审查,替考公司无法“发挥”作用导致与考生签订的替考合同不能履行。前不久,某公司以“政策变化查得紧、找不到枪手”为由取消了和考生签订的替考合约,在考生损失巨大无奈报警后,替考公司承认考试是通过枪手替考,并称“随便你怎么告”。公众在气愤替考公司此种嚣张态度的同时不禁会产生疑问,替考是违反考试纪律规范的严重不诚信行为,是对考试公平性、权威性的肆意践踏,难道法律在面对违反考试秩序行为时不能有所作为吗,替考公司公然从事替考服务也不违反相关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