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世纪之交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的民意表达异常活跃,民意与司法的碰撞引人注目,个别重特大案件中的司法直接被卷入了民意大潮的漩涡,司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独立性被严重干预,影响了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由此提出了很多现实的法治问题,即民意应否被司法裁量考虑及实质根据何在,如果可以则能够允许到怎样的限度,如果不予考虑应如何回应及有无补救之术。本文通过对民意影响司法的现状梳理、民意的性质分析、民意表达与法治实现的关系,以及司法与刑事政策的民意策略等方面,展开条分缕析式的实证与理性论证,以期对此现实司法问题的妥当应对提供一些参考。
简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