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要旨】对于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转款凭证等证据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疑点,且有与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执行债权人权益的可能时,人民法院可以启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程序。调查取证后,发现原告确实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其与被告的密切关系等情形,
简介:法律服务合同中的委托人辩称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口头通知其解除了合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但从受托人参与了委托事项前半部分的工作,但未参加后半部分工作之事实看,该陈述具有可信性。况且,即便口头通知解除合同之事实并不存在,受托人在未参加后半部分委托事项的事实,也可认定受托人以其行为解除了双方的委托合同。由于委托合同已解除,受托人以合同约定的未经该法律服务昕书面同意而单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等,视为该法律服务所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主张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费,于法无据。
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恶意诉讼甄别与认定——卢某与蔡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租赁合同诉讼损害执行债权人权益一案的解析
法律服务合同在履行中违约方事实解除的认定——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与王式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