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指在一个中华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职业家阶层。由于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律家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实的过程中,其研究触角已经涉及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其理论思维已经将纯粹的西方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但其主要的学术观点往往是不统一甚至是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正是这种开放性的研究视野和强烈的关注现实法制的学术责任,法律家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为背景,或著书立说成一家之言,或投身现实矢志司法实践,或兴办学校培养法律人才,为民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司法
简介:李双元先生的法学思想最为著名的就是国际私法思想理论,并突出表现在“法律趋同化”理论、“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理论等方面。正因这些思想理论光环璀璨夺目,可能会使后学产生一种误读:老先生的思想理论限于国际私法领域。为了让更多学人深入了解老先生的其他思想理念,依凭本人对老先生“言传身教、述而不作”的思想理念的记忆,力图整理补遗老先生的思想理念体系,包括治学之道、教育思想、学术思想与法哲学思想等,充实学人的有关认知。故此,不断挖掘老先生的思想理念,尤其是先生现有著述中较少论及而实际教育研究中却有深远影响的思想理念,并充实完善老先生的思想理论体系,对于改进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简介: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霍布斯去世后发表的作品:《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目前在国内既无中译本,亦无相关研究。这部作品是霍布斯晚年政治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一位哲学家通过与法学者的论辩和探讨,力图批判和改造以柯克法官为代表的英格兰普通法传统及其法律职业群体。本文采用紧扣文本、细致阅读并比照霍布斯《利维坦》的方法,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揭示了霍布斯在《对话》中的双重教导:"法律应驯顺,政治需审慎。"前者意指普通法及其职业群体应当服从主权者,而非以"法律理性"自居,避免英国内战的重演;后者即霍布斯在《对话》中提出的理论补充——"王在国会中",以国会两院的智慧和经验弥补君主私人理性的不足、节制私人欲望的泛滥,防止王政蜕变为僭主暴政,从而缓和了其以往的"绝对主权说"。《对话》揭示的教导随着19世纪的革命浪潮传入北美,通过美国的司法审查与大众民主之争,延续了法律人与主权者在现代世界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