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档案公布更加的频繁,但其中涉及到的隐私权侵害问题也非常的普遍。首先,通过档案公布,对个人因素问题进行调查和窃取,尤其是对那些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查和窃取;其次,对他人隐私进行非法利用。在档案隐私权人不知情的条件下,私自对他人隐私进行利用。最终,对他人的私人生活进行窥视和干涉。以法窥视的形式,侵入他人私生活,同时对他人的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诸如此类的侵犯隐私权现象非常的普遍,但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都可能对权利人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档案公布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档案中的隐私权即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简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6月7日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该规定共28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清及受理、审核及批准、保护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简介:21世纪是设计经济的时代,著作人将创意、知识、价值导入设计企划,进而以文化诠释商品的附加价值,成为台湾经济及形象发展之战略,也是台湾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之核心元素,使得民众对艺术的品位与对各种文化,有更进一步之认识与赏析。本文以知识产权作为论述核心,包括台湾的"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法规,分析创意文化产业如何应用这些知识产权法规。本文首先介绍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立法"目的、体系架构及保护范围。其次阐述如何以"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保障文化创意产业之成果。此即结合法律与文化创意特性,寻求对产品保护范围的最大化,应用法律捍卫设计师辛勤创作后的结晶,企求文化产业之成果,得以搭配企业设计策略,经营出自身的品牌,促进台湾设计产业的竞争力。
简介:<正>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深化,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引起我国刑法学界广泛的学术兴趣。举例来说,张明楷教授在探讨交通肇事罪时指出,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例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梁根林教授在探讨危险驾驶罪时也认为,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2]问题是,虽然两位学者在"规范保护目的具
简介:合同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晚近发展关注的一个焦点。受益第三人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有独立的请求权一直是一个难解的法律命题,其难点不仅在于如何处理利益第三人的权利和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的关系,而且涉及利益第三人的类别,即何种受益第三人有权依自己的名义要求合同的履行以实现其利益。英美合同法对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从不认可到认可,经历了一个理念改变的过程,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改革和对约因要求的变化,确立了受益第三人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合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趋于完善。在中国合同法中,合同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受益第三人的权利是一个亟待填补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