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嫁而不出:"外嫁女"的主张与尴尬中国有一个由来已久的习惯说法,把女性结婚叫做"出嫁"。"出"首先是指离开家庭,但是在宗法社会,"出"就是被他者化,此所谓"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人们通常把这句不太入耳的话理解为对女性的歧视,其实从本原上说,它是古代宗族在进行自我身份界定时奉行的一条规则:妇女出嫁后与宗族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谱。宗族的整合性(integrity)和纯洁性(purity),乃至其存续的可能性(durability)取决于宗族自我身份的界定能力和排他能力,因此,身份界定的规则就如同一个国家的国籍法一样重要。"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形象地表
简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针对近年来农村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频发的问题,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出发,认真制定此类纠纷的审理方案,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审理工作,较好地实现了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该院又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调研,认为此类案件主要呈现4个特点:—是总量不大,但数量呈上升趋势。二是可能引发群体纠纷的苗头比较明显。有的案件虽然是个别农民起诉,但审理中经常出现几十名或上百名村民要求旁听的情况,其中的不稳定因素十分明显。三是随着特定地理位置土地大幅度增值,—些过去不愿承包土地或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重新要求确权确地,并因此引发新的纠纷。四是绝大多数纠纷主要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发生的。
简介: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